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甘肃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违规行为,甘肃保监局决定对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甘肃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王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20号)
当 事 人: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安居小区837号楼二层02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王强
当 事 人:王强
身份证号码:62010219800524XXXX
职 务:时任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王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甘肃省分公司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时任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甘肃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强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业务季度报表复印件、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甘肃省分公司未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我局决定对陕西华夏安康保险经纪甘肃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决定对王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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