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甘肃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违规行为,甘肃保监局决定对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高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21号)
当 事 人: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2单元705室
主要负责人:童树德
当 事 人:高翔
身份证号码:42112619811231XXXX
职 务:时任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渠道部经理
住 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五组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翔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2017年6月2日,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命高翔为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截止2018年7月30日,高翔实际担任该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已超过3个月。
时任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渠道部经理高翔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命高翔为甘肃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的请示、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国福家庭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决定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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