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京报
本报讯 中消协日前组织开展了“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在20条候选条目中,“银行卡销卡损失45日内风险自担、购买车辆第三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等银保条款占据了其中的四个席位。
与其他行业的产品相比,金融产品很难鉴别出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的现象,因此业内专家指出,金融消费者遇到在银行取款中收取到假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被收费、正当保险索赔被拒付等情况时,也要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银行上榜条款一
销卡损失
45日内风险自担
在有的银行卡申请书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也就是说,一旦消费者发生丢卡现象,在向银行申请注销的45天内发生的风险,都需要持卡人自行承担。
点评: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就应该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能力、有责任为遗失卡的客户提供风险保障。而该银行却以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在申请注销后45天内,继续承担注销卡产生的全部风险,完全站在银行的立场,为银行推脱风险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此规定显失公平。
银行上榜条款二
代缴费被强行“拉客”
到银行缴纳各种各样的费用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的家常便饭了,在有的银行公告中明确写明: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代收水电费。
点评: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保险上榜条款一
附加险与第三者险捆绑销售
“买××电脑,加568元可获得彩色喷墨打印机一台……”“捆绑销售”、“一绑就灵”成为很多商家促销常用的手段,“聪明”的保险公司也学会了这一招,把保险产品也绑着卖。有消费者在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时,就碰到了“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的怪事。
点评: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委员张勇认为,这是典型的保险公司捆绑销售产品的霸王条款。国家虽然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故意把其他险种与第三者险捆绑销售。
保险上榜条款二
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如果你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不但让你补上,还要补交利息;但如果它多收了你的保费,虽然退你钱却不退利息,您说这事公平吗?
点评:张勇认为,这项条款显然不合理,既然保费计息,退费也应该计息。“如果是投保人主观故意把年龄写错,退费无息还可以考虑;但如果是因为代理人的误导等原因造成了投保人写错年龄,退费也是应该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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