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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借道信托:红包能否真正落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0:21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金立新

  在不久前刚刚结束的保监会2006年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吴定富在2006年工作计划中强调:“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进入股权、物权、产权、资产证券化投资渠道,促进基金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以及保险资产证券化”等。保险资产管理目标被列为保险业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并已
经在稳步推进之中。日前有消息称,太平洋保险已获批成为首家也是惟一一家进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试点单位。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项目一直是保险界呼声最高的一项工作。保监会对此的研究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也已历时一年。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此,有媒体评论,吴定富新年为信托公司送了一个大“红包”。

  保险借道信托的初衷

  保险资金间接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巨大的保险资金急需盘活。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有的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已达到1.2万亿元,长期寿险积累资金急需“盘活”。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一半以上集中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2005年,这一状况有所改变。期限相对较长、收益稳定的债券投资首次超过银行存款,达到52.3%,成为第一大类投资工具,其中国债和企业债券的持有比例更高。但由于我国国债发行期大多是10年期,20年期、30年期的国债几乎没有,所以保险资金中大量积淀的20年期、30年期的长期寿险保单找不到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因此寻找与保险期限相匹配的长期投资市场,成为保险公司盘活保险资金的一种强烈需求。“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将减少保险资金在单一市场投资的压力,减少对利率变化产品的过度依赖。”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这样分析。

  由于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负债的性质和基建项目收益的特点相匹配,且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较高,因此,一直以来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的呼声很高。但是,即便保险公司找到了与保险期限相匹配的项目,但保险资金的投资仍存在法律障碍,因为根据现行《保险法》,投资不动产依然是保险投资禁区。因此,在《保险法》没有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之前,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用间接方式。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保险资金间接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并不仅限于信托方式。但在保险界,对信托方式的认同率相对较高。有保险界高管人员曾这样表示:“在信托模式下,资产和受托人都是相互分离的,治理结构较清晰,目前信托法律较健全,推动起来也是最简单的。”因此,利用信托方式使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应该是保险公司的首选。

  是否“红包”有待后续的合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寿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5%,其他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上限为2%。据此统计,将有700亿元左右的保险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对于信托业,这无疑将扩大信托业的资金来源,为信托行业开辟一个巨大的市场。但它的背后又是什么?保险公司借道信托投资基础设施,对信托行业是“红包”还是别的什么?

  “在即将要颁布的管理办法中你可以看到,信托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详细的项目筛选分析、产品设计等资料,这不是在培养一个竞争对手吗?毕竟信托理财业务现在没有专营权。信托公司可以做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马上就模仿做了非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信托界业内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的确,在即将展开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作中,保险公司以风险控制的理由对于项目过程的监控会让信托公司十分难受。一方面,一个巨大的市场机会没有理由不去把握;另一方面,目前已有消息显示,今年在对《保险法》的修改中,将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于不动产。届时,保险公司将可以完全抛开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公司为他们设计的项目筛选方式、产品设计、运营模式及风险控制、项目控制模式进行直接投资。与此同时,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基础设施建设仍是信托业赖以生存的重点业务领域。一旦实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突破,信托业将面临又一个强大的对手。此外,在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两者实力的不对等性是否会在合作谈判中体现?信托公司在合作中能分得多少银两,这些也都未知。

  “信团”模式应对挑战

  无论如何,保险借道信托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无疑说明了信托作为一种强大而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已经开始走出低层次的、狭隘的、低科技含量的初始发展阶段,逐步进入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创新,乃至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的主流范畴,信托本源化功能进一步强化,信托的制度性优势受到广泛重视,这是信托业发展的基础。而要改变目前这种信托功能被广泛运用和关注,但信托公司始终弱势的现状,从制度设计上充分注重“信托制度被滥用”、从更宏观的理财市场大视角规范信托制度的运用当是亟待解决的。

  但是,制度的完善不是信托公司的事情。信托公司所能够做的是:在机遇与挑战面前积极应对。

  目前摆在信托公司面前的事实是:混业经营时代已经到来,信托公司将不再完全拥有自己的专属“领地”。在这种形势下,广泛拓展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但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中,信托公司目前能够为人所承认的优势仅仅在于制度优势,规模偏小、研发力量偏弱、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等因素使信托公司在介入大型项目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也就造成了在信托公司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往往被视作“壳”而不被重视的原因。基于此,“信团”式的信托公司联合体,成为信托公司介入大型项目的有效方式。

  “信团”模式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改变信托公司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差、200份政策限制等因素,在介入大型项目中时取得更好的谈判效果;另一方面,通过联合,信托公司可以集合行业研究力量,改变目前信托业单打独斗、力量分散的局面,以此更充分地挖掘和开发信托功能,明确信托行业的功能和定位,使之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层次的改革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阶段,不可能有大规模资金的推出。因此,介入这一领域的信托公司当在合作中摸索出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为将来“信团”模式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做出有益的实践。做到这一点,所有的信托公司必须站在以行业发展为己任的高度去行事。

  相关链接

  保险资金希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时任中国人寿总经理的王宪章在政协提案中就呼吁放开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境外证券、住房按揭贷款和基础设施项目领域。

  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国家发改委曾表示,鼓励保险公司以信托、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等合适的方式,积极介入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从去年开始,保监会开始对基础设施投资松口。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不久前表示,保险机构将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间接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内人士认为,寿险资金负债的性质和基建项目收益的特点相匹配,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风险低、回报相对稳定,较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的要求。目前我国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而寿险资金的长期性特点也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健资金的投入。

  今年初,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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