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童保险天津分公司被罚7.5万:虚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

大童保险天津分公司被罚7.5万:虚开发票并收取服务费
2019年02月26日 15:5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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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月26日消息,天津银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大童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开具虚假服务费发票并收取服务费,被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责任人郭晓毅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当事人:大童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童天分)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东侧天康园10号楼605室

  当事人:郭晓毅 

  职务:时任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原天津保监局对大童天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大童天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大童天分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租用 “河西区峰汇广场B座901、902”,公司自实际使用该地址至检查日未向原天津保监局书面报告。

  二、大童天分2017年以开具虚假发票方式,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收取服务费。

  时任公司总经理郭晓毅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大童天分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事项,违反《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依据第七十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时任公司总经理郭晓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大童天分开具虚假服务费发票并收取服务费,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情形,依据该条及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时任该公司总经理郭晓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贾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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