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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助力期货公司高管任职将进一步规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2:42 第一财经日报
金融期货助力期货公司高管任职将进一步规范 期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办法修订并征求意见 江南 国内期货业的创新与发展正逐步体现在从期货新产品推出到人才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监管层正对期货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在期货公司中征求意见。而此时修订可能是与为金融期货作准备有关。 原《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下称《旧办法》)于2002年7月发布,为“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期货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保障期货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监管层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名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修订稿》),并正在征求意见。《修订稿》主要参照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高管涵盖范围拓宽 此次修订对高管人员的涵盖范围作出了调整。《旧办法》所称的高管人员指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修订稿》则将高管人员表述为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高管人员涵盖范围的放宽,契合了金融期货业务资格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要求。 此外,《修订稿》新增了对董事、监事的约束,调整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与《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的表述一致。 境外高管数量受限 《修订稿》中对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新增了多个条件,包括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以及从业年限要求等。 由于近年外资获准参股内地期货公司,境外人士也逐渐进入内地期货市场。《修订稿》对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提出了限制要求:内资期货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期货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深圳的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修订的广度和深度都很大,原有的管理办法只有42条,修订稿增加到了74条,且每条的表述都详细得多。从对董事、监事等新规范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希望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的治理结构。而从高管人员的学历要求、从业资历等指标看出,期货行业高管人员队伍的专业性、职业化越来越明显。 或为备战金融期货 此次与《修订稿》一起发放征求意见的是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与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的两份通知。上述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监管部门修订高管办法,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迎接金融期货市场作准备。毕竟,金融期货涉及到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等融合,各行业间股权合作逐渐加深,高管人员流动将更加频繁,这对打造一支适应金融期货市场要求的期货行业专业管理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两份通知可以看出,期货公司申请经纪业务或结算业务,均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从业时间、从业背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中,申请结算业务资格的一般条件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连续任期货公司高管时间在3年以上;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部门负责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连续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时间在2年以上。 相关链接 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 (一)总经理从事期货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者证券、金融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法律、会计业务工作8年以上;副总经理从事期货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者证券、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者法律、会计业务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 (四)曾担任期货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证券、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在已取得任职资格并实际任职的高管人员中,至少应有2名从事期货业务工作1年以上。 (摘自《修订稿》) 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第一财经的网站:www.china-cbn.com 中国首选,价值之选!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订阅电话:021—52132511(上海)10—58685866(北京)020—83731031(广州)0755—82416077(深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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