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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的公布,中国期货业迎来创新发展的巨大机遇。无疑,在未来一段时间中,中国期货市场格局面临重大转变,期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将得到极大拓展,参与主体将更为广泛。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将为中国金融市场上出现更丰富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托,可以想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金融市场将创新高潮迭出,而中国企业也将有更多机会利用期货市场保证企业稳健发展。与此同时,股指期货的脚步越来越近,法律法规上已经做好了越来越充分的准备,万众瞩目的时刻即将到来……
股指期货配套规章基本出齐

  股指期货推出前的政策准备按部就班展开。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三个为股指期货配套的文件,业内人士称,此举意味着股指期货的配套法规已基本出齐,只待交易所发布细则,期货公司就可申请相关牌照。 [全文] 

券商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原则初现

   ■初期阶段,可能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 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严禁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 期保值。
  ■可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适当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型基金可少量投资,而债券基金和货 币基金则禁止投资股指期货。
  ■新基金可在发行审批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老基金则需要在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 序后才可投资股指期货。
  ■对于那些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基金产品,应以对冲风险为主,不能以降低基金的最低流动 性要求为代价。
[全文]

股指期货与机构投资者的羊群效应
  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类似的羊群效应?中国 投资机构中的分析师、操盘手、基金经理人作为前沿领域的“精英”,多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后 出生的金融、财经类院校毕业硕士、博士,其中不乏很多同学、校友、同事,他们的信息渠道相近 ,网站相连,电话相通,某种程度上加大了“一买都买,一抛都抛”的跟风概率。 [全文]
金融期货法规框架日趋完备
  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完成了配合 金融期货推出的三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即《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文件均明确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业界认为,期货公司、券商参与金 融期货的相关条件、程序的明确,为市场相关各方进入下一步的具体操作阶段做好了准备。同时, 这些规范文件的密集出台,也表示金融期货的相关法规框架正日趋完备,金融期货的正式推出渐行 渐近。[全文]
仅部分创新类券商可申请IB业务
  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的条件,记者统计发现,有 招商证券、广发证券等19家公司符合,但绝大多数为创新类券商。这意味着仅这项条件就将大部分 规范类券商及其它类券商暂拒之门外。
    办法规定,申请日前6个月券商还应达到的标准包括 ,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全文]
相关专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4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今年3月16日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12日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 公司管理办法》从4月15日起施行。
  专家认为,这些法规的施行意味着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体系和环境更加完善,法制基础更加牢固,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 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 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 务院公布施行。业内专家指出,《条例》将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 法律上的保障 。[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期货公司和交易所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在今年的4月 15日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日前草拟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在征求 完意见后,这两个《办法》也将在4月15日正式实施。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 责任,并指出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期货公司办法对申请设立期货公 司的从业人员及高管的人数进行了下限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 当具备的12个条件。[全文]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昨日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并将于2007 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开始实施。据悉,与《条例》相配套的其他规章也将陆 续发布实施。   
    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坚持了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 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办法》 还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 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全文]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原则框架初现
   随着股指期货上市时间的日益临近,作为重要的机 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原则框架初现。初期阶段,可能只允许创新类 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全文]
证监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严禁投机
   监管部门确定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基本原则为:积极审慎、循序渐进;加强 监管、提高内控;分类监管、区别对待;以对冲风险为主,严格禁止投机;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 露。[全文]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发布实施
   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 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并对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 的取得与终止,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规则做了系统的规定 。着重考虑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使具有 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 ;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 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全文]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全文]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 资格的条件和材料、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基本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 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 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 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可 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优势,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 ,有利于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风险。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全文]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全文]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范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 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办法在借鉴境外期货监管制度并参 考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期货公司现状以及下一步发展需要,对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 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 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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