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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期交所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3日 04: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期货交易所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数量须与净资本挂钩

  记者 于扬

  本报讯《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昨日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并将于2007年4月15日起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开始实施。据悉,与《条例》相配套的其他规章也将陆续发布实施。

  据悉,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坚持了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办法》还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系也更加完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办法增加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计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对期货交易所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五是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

准备金。此外,还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在两个办法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证监会多次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市场各个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证监会派出机构广泛征求了辖区内相关主体的意见。对于各个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许多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和吸收。在两个管理办法的草案成熟以后,又通过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表示,希望期货行业认真学习这两个办法,将各项监管要求和制度落到实处,共同推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通知全文见A10、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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