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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原则通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7:14 证券日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业内专家指出,《条例》将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条例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放松管制是修订《条例》的中心思想。从目前《条例》的修改内容来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要达到《期货交易法》所要追求的目标还有段距离。目前《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经过前期调研已初步对该法所调整范围、所适应的立法体例以及所选择的监管模式等确立了指导性框架。在《期货交易法》出台前,新《条例》将作为今后指导期货业发展最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其他与《条例》相关的配套文件也将随之调整。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变更规定,金融期货准入条件等相关规定也已修改完毕,有待《条例》出台后颁布实施。 据知情人士介绍,本次《条例》的修订涉及四大关键问题: 一是将期货行业定义为金融行业,与证券行业地位相当,这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表现。 二是扩大了期货交易的品种,将金融期货作为重点来推动,将金融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为我国推出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是规定“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这可谓是最大的创新,主要是鉴于交易所采用公司制有利于应对交易所公司化的国际趋势,并避免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利益失衡,为期交所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预留法律空间,这也赋予了中金所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 四是此次修改中引发争议最大的“变相期货”问题有所松动,即期货交易可以在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场所进行交易,这对目前那些采用标准化合约、保证金交易、对冲以及集中撮合等期货交易机制的批发市场来说,将面临双重监管,即需由证监会以及原来审批部门进行监管;《条例》还明确变相期货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本次修订还有几处创新性的突破:原来有关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的条款被保留,并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其中,有关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自营、期货结算、期货资产管理(如设立期货基金)、境外期货等创新业务将首次被正式以法规的形式开闸放行,期货公司同质化经营的局面将面临改观。但相应也提高了期货公司门槛,将被实行分类监管,即虽然沿袭“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又规定“除期货经纪业务外,期货公司还申请从事上述创新业务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而申请两项或者多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并将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展综合性业务的期货公司须建立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的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分别颁发牌照。而另一有利期货公司的举措则是,鉴于股指期货的推出,期货公司经纪业务的快速发展,期货公司欲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则放宽由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进行审批。 有关人士透露,修订后的条例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措施,以及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证监会今后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期货结算银行合交割库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提供了依法监管的基础。如发生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调查。而鉴于以往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杜绝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挪用投资者保证金,新《条例》还将推行投资者保证金安全存管体系纳入期货交易规则中,并多处明确期货公司对投资者保证金划转等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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