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募货基快速赎回生变 是否继续提供业务待定

多家公募货基快速赎回生变 是否继续提供业务待定
2018年11月20日 02:32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李树超

  随着为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的规范整改大限将至,近期,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发布了货基T+0快速赎回业务变更公告,部分公司变更垫资主体,部分公司则关闭或暂停货基T+0快速赎回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公募基金是否继续提供T+0快速赎回业务,既要考虑投资者的交易体验,又要考虑银行的合作意愿、业务成本等,继续提供这一业务的公募产品无疑将更具市场竞争力。

  多家公募货基T+0

  快速赎回生变

  近日,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发布了货基T+0快速赎回业务变更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昨日公告称,自11月19日起,该公司旗下中信建投添鑫宝货币基金于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T+0快速赎回业务的垫资主体由“中信建投基金公司”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

  无独有偶,金元顺安基金也在11月16日发布公告,即日起暂停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基金A类、B类的T+0赎回服务,恢复为T+1日支付赎回款项;泓德基金也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含公司网上交易、官方微信平台)货币基金T+0快速取现业务将分别于11月16日23∶00~17日凌晨4∶00、11月20日18∶00~19:00期间临时暂停。

  记者不完全统计,部分公司将变更货基T+0快速赎回业务的垫资主体,部分公司将关闭或暂停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服务,部分受银行系统维护影响,货基T+0业务也会选择临时暂停。

  公募或变更垫资主体

  或关闭暂停业务

  事实上,5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同时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存量“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完成规范整改。

  华南一位公募渠道总监向记者透露,根据新规要求,只有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为T+0赎回业务垫资。据她了解,商业银行是愿意为货基T+0赎回垫资的,“垫资当天把货基的收益给到银行就行”。

  北京一位中型公募人士也表示,为货基垫资是银行的一块重要业务,大约1万元货基T+0赎回额度,需要把当天这一额度的1块钱左右的货基收益给到银行,多数银行采纳这种垫资业务模式;另一方面,快速赎回业务也有利于对渠道客户打造良好的申赎体验,对增强客户黏性,提升服务效率都有好处。

  华南一家次新公募市场部人士则告诉记者:“我们没跟银行谈过这块业务,因为T+0赎回提现业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提现是有条件,依约可以暂停。”

  然而,货基T+0快速赎回业务对基金运营也存在不小的压力,比如对基金后台IT系统、资金规模和风控管理都提出更高要求,部分规模很小的货基,也可能因为系统升级带来的成本压力而退出该业务。

  北京一位中型公募人士认为,如果有的货基规模太小,只有上千万规模,而银行可能会觉着业务量不够大不会提供垫资;另一方面,由于货基T+0赎回业务需要走支付系统,增加开发模块,如果基金公司此前的支付系统是非银行渠道,再去开启T+0赎回服务可能就需要增加成本,这对于小基金就得不偿失了。

  该人士称,“基金赎回效率的提升不仅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交易体验,也将重塑产品的赎回效率的标准,货币基金一度将T+0赎回做成‘标配’,目前仍可以提供这一业务的产品当然更具市场竞争力。”

责任编辑:马秋菊 SF186

货币基金 公募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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