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辉: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金鹏辉: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2018年03月18日 21:09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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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金鹏辉:在上海试点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作者|金鹏辉‘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18年第6期

  国际金融中心参与全球竞争的主要领域是涉外金融活动。涉外金融活动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主体提供的存、贷、汇、兑、保险、保证、托管等金融活动,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市场等金融活动。纵观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往往与其有吸引力的涉外金融税制密切相关。在这方面,我国的竞争力明显较弱。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上海目前为25%,伦敦为20%,新加坡为17%,纽约在特朗普减税后为21%;在利息收入增值税方面,上海为6%,纽约、伦敦和新加坡等地不征收。较高的涉外金融税收导致上海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减弱,制约了涉外金融活动发展。

  富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金融税收体制能便利和活跃涉外金融活动,有助于经济主体以较低的成本使用国际金融资源,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提出,要“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离岸税制安排”。离岸税制不仅包括离岸贸易与服务贸易税制,也应包括涉外金融税制。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且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可考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者在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先行试点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涉外金融税收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买卖债券所取得的差价与利息收入等免征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等的税收规定不明确。比如,对于债券投资买卖差价的预提所得税处理目前并未明确规定(暂未征收);对除国债及地方政府债之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尽管理论上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征收。尽管暂未予征收,但境外投资者通常会在账上计提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准备金。税收政策不明朗会影响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免税予以明确。

  二是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将要探索建设的自贸港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跨国企业,在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跨境借贷和财资中心资金池)时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跨国公司的跨境资金管理和借贷活动频繁,税制不合理会抵消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所带来的收益。据我们了解,很多跨国企业在选址其亚太区总部时,经过对比上海和新加坡的税收政策后,大部分最终选择了新加坡。为此,建议对于集团总部通过人民币跨境资金池方式运作中的境内企业对外利息支出(付境外企业)减免预提税,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吸引跨国公司落沪。

  三是将境外金融机构纳入同业范围,享受目前增值税体系下同业往来免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境内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同业”目前仅限于“一行三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属于“同业”范畴,因此无法享受同业往来利息的免税优惠。对此,可考虑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境外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收入不予征收增值税;境外金融机构拆放或存放在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国际通行惯例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

  四是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存、贷、汇、兑、保险、保证、托管等涉外金融业务,实行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减免。自由贸易账户是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增强我国金融机构涉外金融服务提供能力并加强风险管控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采用了标志分设、分账核算等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支持跨境金融活动、便利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可以为税收征管进行相应的技术安排。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金融业务实行税收减免,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账户的作用,增强我国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开展金融服务的能力。(该提案为金鹏辉首倡,解冬委员、韩沂委员附议)

责任编辑:杨畅

增值税 上海自贸 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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