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金融非吸案一审判决:法人获刑1年半

华银金融非吸案一审判决:法人获刑1年半
2018年11月19日 17:5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5名借款人收到从华银金融华兴银行存管账户借款后,转入被告等人账户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深圳一家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得新进展。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到,深圳市华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华银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已经下达,作出判决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

  根据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张海文、张正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了解,华银金融于2014年11月上线运营。2017年9月8日,华银金融发布清盘公告称,平台将进行清盘整顿,清盘期间停止一切线上运营,采取线下兑付方式。华银金融表示,会在90个自然日内对投资人待收本金进行全部偿还。

  此前,华银金融在2017年8月19日就有多个项目标的出现逾期,平台回应说是因为华兴银行存管系统接连出现运行异常问题,导致资金回款正常但是延迟到投资者存管E账户。而在清盘后的9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发布《通告》称,对华银金融依法深入展开调查。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华银金融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平台名称“华银金融”。2016年12月份,夏某与陈某1共同经手购买该平台,钱款通过陈某1个人招商银行账户支付。2017年1月10日,华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1,股东陈某1(代夏某持股比例100%),公司实际股东和控制人为夏某。

  华银金融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年化率9%至11.5%不等,以借款人通过平台发标“华银宝”、投资人投标的形式吸收投资人钱款。

  同时,还通过职业投资介绍人(投资“羊头”)线下向社会公众宣传华银金融平台网站的华银借款标的,并将职业投资介绍人介绍的投资金额的4%做为返点费支付给职业投资介绍人及投资人,吸引投资人投资。

  被告人陈某1系华银金融公司经理,负责帮忙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公司的贷款业务,月薪15000元。借款人在平台上资料审核通过、夏某决定发标后,由陈某1批文签字,之后交付运营部安排发标。平台运营期间,为实现资金周转,华银金融公司以荚群、刘某等人的名义在华银金融平台上发标借款,形成资金池。

  2017年9月8日,华银金融平台因资金无法周转停止营业。经审计,华银金融平台自2017年1月10日至9月19日投资人共2906名,借款总额23584万元,未结借款人5名,对应未结清投资人784人,未结借款本金3370万元。上述未结清的5名借款人,收到从华银金融公司华兴银行存管账户借款后,最后转入荚群、夏某、陈某2、被告人陈某1等人账户。2017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 / 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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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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