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展开专项自查 力求穿透式监管

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展开专项自查 力求穿透式监管
2018年10月18日 14:43 每日经济新闻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银保监会表示,此举为防范化解信尾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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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银保监会表示,此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防范化解信尾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风险,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险企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方面的介入,监管层对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关注度也在上升,尤其是险企跟P2P平台合作的此类业务。有业内人士表示,近两年,保险公司的信保保证业务开始更多参与到各类金融业务中。因此,基于市场整体信用风险加剧的背景,行业扎实稳步前进的同时,不断提升保险行业风控水平,发挥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优势,显得尤为重要。

  严查承保额度、业务类型等三方面

  从通知要求的自查范围来看,此次自查的业务为签单日期或保险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所有未到期及未决赔款信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除外,下同)均在内;大额业务自查范围则包括,自信保业务开展以来,至2018年7月10日止,单户履约义务人保险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未到期及未决赔款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界定标准,以保单承保的履约合同是否属于借贷合同为标准。

  具体来看,自查重点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保业务是否存在超过《办法》第六条承保限额的情况。根据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二、信保业务是否承保《办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业务类型。包括,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以及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三、是否存在《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禁止的经营行为。包括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等多项细则。

  四、是否存在因内控管理薄弱导致内部人员未按现有操作流程或规章制度执行,面临操作风险的情况; 

  此外,还包括是否存在因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系统建设、承保经验、征信对接、数据积累、理赔不及时等风控体系不健全,导致风险敞口过大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提取未到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已发生未报告未决等相关准备金的情况(包括人为调整准备金数据、超时限延迟立案、未足额提取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等问题);是否存在因发生大额赔付案件影响公司稳定经营的情况;自查发现的其他风险及问题等八项重点内容。

  银保监会强调,将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内控管理为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自查,重点整治保险公司在开展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未严格执行《办法》要求、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信保业务风险,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实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监管层防风险持续加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层对于信保业务风险早已关注,也多次发文及在公开场合提及,关于此次行业自查也早有苗头。

  早在2017年4月,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全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表示,目前信用风险凸显;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蕴藏的兑付风险,通过信保业务传导至保险业,比如“侨兴债事件”,其教训值得认真反思。同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到要严控信保业务风险,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要求保险公司重点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业务的风险;要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并开展全面整改。

  监管层也在文件制度方面细化对信保业务的监管。2017年6月,原保监会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次月,原保监会正式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进入2018年,监管层依旧未放开对信保业务的监管。就此次行业自查来看,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的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司要对报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查报告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作为我会非现场监管或调研式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保监局的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辖内信保业务的主要问题及风险、下一步监管措施及相关监管建议。同时,吝保监局应整理1-2个典型风险案例或重点关注的分支机构,并在报告中予以体现。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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