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公安局
日前,兰州市人民 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向全社会发布通告,表示将“严厉打击各类‘套路贷’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展现出了对打击这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非凡的决心。
通告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套路贷”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人员,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
二、进行民间借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构成违法犯罪的或者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三、一切假借“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同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资金往来,谨防“套路贷”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打击“套路贷”等犯罪活动中提供线索、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安全。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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