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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业须有临时许可证 烟花爆竹统一配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 16:10 京华时报

  销售企业须有“临时销售许可证”

  本报讯 (记者王大治)昨天,市安监局公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即日起本市烟花爆竹产品将统一配送。

  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网点的布点和管理将由北京市供销合作总
社负责,并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同时,销售单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5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须有“北京市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同时资料将集中建档。批发和零售企业可分别向市安监局和区、县安监局提出许可证申请。作为批发销售企业,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而零售单位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可至2005年2月28日。

  市安监局要求,销售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不足100人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并且,在以零售地点为中心的半径100米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单位或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销售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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