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失业者贷款管理新办法 企业贷款最高1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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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 15:55 京华时报 | |||||||||
部分企业纳入贷款体系 下岗失业者贷款仍不超2万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经过完善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即日起实行。在新办法中,企业贷款的额度从最高10万元提高至最高100万元。
据悉,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将被纳入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体系。但该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要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部门透露,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则仍不超过2万元。 办法实施后,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创业情况选择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方式有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3种。从现在起,各区县被要求在原有市级贷款担保基金基础上,按照新规定建立区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下岗失业人员,其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主确定。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将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则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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