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警示 已查处整改8起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

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警示 已查处整改8起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
2022年02月11日 1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北京2022年冬奥会正在火热进行中,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积极作为,查处整改了8起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销售异常火爆,出现了“一墩难求”的情况,一些不法商家侵权生产、私自销售假冒“冰墩墩”“雪容融”行为。“冰墩墩”“雪容融”冬奥会吉祥物受到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现发布以下警示: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利等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的在有效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在登记注册时和网站、域名、地名等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名义,开展募捐、征集赞助、广告宣传等活动。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时,应当保护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改变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的文字、图案等内容,不得丑化和侮辱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专有权和价格违法等行为通过12315等进行投诉、举报。各市场主体和个人要守法经营,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严禁以商业目的制售奥林匹克标志、商标和专利的相关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正通过广告监测平台和线上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对冬奥会吉祥物制售行为全面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冒“冰墩墩”“雪容融”等吉祥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严惩。 

主要知识产权违法形式和罚则

1.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348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冰墩墩”“雪容融”等7件奥林匹克标志的专用权,有效期10年。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标: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2019年9月16日就申请并成功注册了全部45个类别的“冰墩墩”“雪容融”商标和三维标志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专利: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在2019年9月16日就申请并成功注册了4个类别的“冰墩墩”“雪容融”外观专利。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稿: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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