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政的进步和局限(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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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6:00 《财经》杂志 | ||||||||||||||||||||||||||||||||||||||||||||||||||||||||||||||||||||||||||
实施土地规划管理
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决定》中占有重要篇幅。《决定》强调,要防止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其他两个规划的基础;获取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满足规划条件和农地转用计划指标,转用的总量和速度从严控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确定不可变更,符合法定条件变更需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立项需要进行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项目用地预审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强调村镇建设管理,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规划是龙头,但中国普遍存在重规划轻管理,有人戏称“规划规划墙上挂挂”。还由于有些地方规划缺乏科学性,难以指导实际,故把规划称之为“鬼划”。《决定》强调各规划的协调。在规划实施方面,强调农地转用指标的管理,其中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是一个大的变化。 在原政策框架下,土地供应是被动式的,即发改部门(原计委)立项,国土部门办手续,一旦发现土地不符合规划,投资商已经把“生米煮成熟饭了”,使得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大打折扣。通过项目预审达到农地转用总量和速度的控制,从而保护基本农田的目的,这应该是《决定》的创新。 同时,《决定》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减、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是对农民财权的一个肯定。 《决定》还建立土地使用标准,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制定《国家禁止供地目录、国家限制供地目录》,用经济手段、税收手段调整土地利益分配,如别墅用地、高尔夫球场、花园式工厂等停止供地。严格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合同的用途、使用强度(容积率)使用土地,工业用地要保证投资量。 在这里,土地使用标准很重要。有了标准,土地的出让就有依据,并可对集约利用土地进行鼓励,对粗放甚至是浪费土地的不予供地。如果没有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执行起来就有困难。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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