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政的进步和局限(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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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6:00 《财经》杂志 | ||||||||||||||||||||||||||||||||||||||||||||||||||||||||||||||||||||||||||
严格依法行政
《决定》强调了土地的依法管理,即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依法用地和依法保护耕地,协调好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各级政府按法定权限依法批地;依法执行耕地的占补平衡,保证中国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依法出让土地,防止压低土地价格;强调违法必究。 以上规定,说明土地管理强调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原有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简单地说,就是要把已经制定的各项土地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内容,严格落实下去,而不是现在的在土地管理问题上普遍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别是要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行政行为。 从今年年初开始,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得不能说不严格,但是问题就在于有法不依。全国每年十几万起的土地违法案件,其中80%90%是政府违法行为,涉及大面积的土地违法案件一般都有地方政府参与。换言之,破坏土地市场秩序、违法占地批地的不是别人,正是应当给市场主体提供公正、公平、开放、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的政府,政府参与了“与民争利”的市场竞争。这种行为无疑应当受到遏制。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中央政府更要依法行政。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央政府是有责任的,这个责任当然不仅指“失察”,没有监督好地方政府的行为,更主要的是体现在中央政府在土地资源管理行政行为上。无论是作为中央政府组成部门的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还是中央政府,涉及全国性行政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或是管理体制的调整,都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慎用手中的行政权力。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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