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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的情况就是这样。我们给出了1982年全国公社、大队、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构成数据:全国每1万个人民公社中只有5个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每100个大队中只有5个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而每100个生产队中就有99个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也就是说,凡是存在村民小组建制的地方,只有1%的可能性土地不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农村改革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原来的生产队到了农民家庭,难道土地的所有权反而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上升到了行政村(原来的大队)?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历史和逻辑。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只要做一个小测验:如果一个行政村内的不同村民小组之间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样,你能不能让他们多的和少的平均一下,大家都按照一个标准承包土地?做不到的话,那就很清楚,土地的所有权就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而不属于行政村所有,更不属于乡镇所有,当然更不属于国家所有了。
随着乡镇合并和行政村合并,这个问题不清楚的话,必将引发极大的混乱。我们不能允许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现阶段,出现比大锅饭大呼隆时代更严重的农民财产剥夺和"共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4月11日,中纪发〔2006〕24号)指出:"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防止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比起行政村和乡镇都更容易落实,因为,村民小组内,村民更容易制约那些吃里扒外的侵权干部,背着村民轻易地将大家的土地卖掉就不那么容易了。这就像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将基本核算单位从人民公社(现乡镇)和大队(现行政村)落实到生产队(现村民小组),大锅饭、大呼隆、命令主义、瞎指挥、贪污浪费等"五风三害"就很快打下去了。
只有建立在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农民的"长久不变"、"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才能确保。只有做实这种所有权,而不是将其视为真空,违法违规征地的行为才会受到来自农民的权力制衡。要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当做你家里的房产权一样认真对待,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就建立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