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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企应向国家交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 11:21 新浪财经
第四节:国企应向国家交租——先支付要素资源的价格 所以通过这个分析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提出来让国有企业来交利润,并不否定原来的利改税和分费制的改革,而是说过去你是暂免交利,现在要重新交利。我觉得现在这个办法有它的道理,因为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的,也符合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什么呢?因为改革初期,由于体制僵化,国有企业竞争中间失败,但是由于改革的结果,由于咱们前边讲的抓大放小,国有企业民营化,股份制改造,咱们可以看到随着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国有企业从原来的亏损而变为盈利,而且近几年的盈利还增长得很快,去年增长了30%,国有企业的利润一万五千亿,今年一季度增长了16.5%,所以现在提出来交利,我觉得是有这个道理的。 但是这个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把利润和租金两个概念混在一起,所以正因为混淆了这样两个概念,所以它在实施上,在次序上也存在问题。所以我说这个文件在理论上是一个混淆,在实践上不见得是一个前进。为什么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来呢?我想有这么几个道理: 关键就是这几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上是有不同的处理的。大家知道租金是资金要素的价格,而不是指投资资本的收益,现在要国有企业交利,实际上把这两个弄在一起没有分开。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你只要使用国家的资源要素都得向国家缴租。 第二个问题,比如说由于你修一条路,而这个路两旁的地价升值了,这个就不是你原来绝对集租的概念了,这个国家要参与,咱们现在土地增值的收益国家要分享也是这个道理。 第三个道理,就是收租的方式只能是通过税收的办法来收,而不能通过分利的办法来分。既然如此,我觉得现在这个文件,说把这两个东西混淆起来了,没有前进了,恐怕是有道理的。也许文件的指定者会提出反驳来,说我们考虑了这个问题,所以把中央国企上缴利润缴的比例分开了,垄断国企上缴10%,一般性的国有企业上缴5%,一些军工和一些科研企业暂时免交。(租金和利润上交) 我觉得这个说法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作为资源要素的所有者,国家,和作为资本投资者的国家,虽然是同一个国家,但是具有不同的身份。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者,并没有赋予他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的权利和资格,所以他也没有收租的权利。而收取资源的租金是资源所有者的行为,既然在中国绝大部分的资源都是国家所有,所以它是国家的一个行为。 我想这点恐怕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是一个普遍的原则,我们只有遵守这样一个义务和责任,而没有违背它的权利,而且违背了这个东西必然会造成很多问题出来。不仅如此,由于这个国家有三重身份,资源所有者、公共管理者、资本投资者,这三种身份拿的东西不一样,拿的办法不一样,你公共管理者收税,资源所有者也是收税,但是资本投资者是取缔,而且拿的先后秩序也不一样,先拿的应该是收租,其次拿的是收税,最后才是分利。为什么呢?因为在一定程度上,租金可以构成成本的概念,或者说它是最接近于成本的一个东西,只有扣除了它,你才能收税,收完税才能分利。所以这里边你可以看到,它的秩序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收租和交税是前进的,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而分利实际上是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的一个结果,所以它的秩序是不一样的,不管你有没有利润,你都得交租,都得交税。但是如果没有利润,它就不需要去分利了,所以这个概念的先后是实际操作上的一个差异,我们现在没有收租,先来分利,我觉得也是这个办法的一个很大的毛病。 所以通过这样来说,我觉得这个办法理论上是混淆的,而实际上可能不是前进的。所以这样来说,如果他说我这个就是分利,10%也是利,5%也是利,没有租金的概念,那么我觉得他在秩序上是颠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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