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征是什么?(4.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7:15 审计署网站

  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衔接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以保证的。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和丰富,这在审计法中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我国审计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属于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固有的基本特征:

  第一,在参与审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国家审计机关。因为审计法律关系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没有国家审计机关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形成审计法律关系。

  第二,

审计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审计法律关系往往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单方面行为产生的,不需要征求被审计一方的同意。二是在审计法律关系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审计机关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不具有对等性。

  第三,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往往在权利中含有义务,在义务中含有权利。如被审计一方有义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四,审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先行确定力。审计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由审计法律、法规先行确定的,具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否定其效力。

  第五、审计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由被审计一方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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