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本报记者 陈丽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代表,在会议期间领衔提出《关于抓紧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 案》。
杨伟程代表认为,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杨伟程代表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赔偿归责原则单一、赔偿范围过小、赔偿标准太低,由此造成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侵权而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即使依法被得到确认,实际上能得到的赔偿也很有限。特别是该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机关,由于其处于利害关系人的地位,赔偿义务机关不愿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赔偿义务的问题比较突出。此外,该法在赔偿程序、赔偿决定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亦须修改完善。
杨伟程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国家赔偿法需要调整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规定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增加公共设施致损的国家赔偿责任。国有并由行政机关管理的公共设施,因设置或者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三是修改赔偿的归责原则,增加“过错”要件。现行国家赔偿法以国家违法行使职权为惟一的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提起要件上仅仅强调国家机关行为的“违法”
要件,没有规定“过错”要件。建议采用“违法或者过错”的提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除了大量的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事实行为,对后者无法用“违法”进行概括,引入“过错”要件,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增加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除行政法规、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红头文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五是修改完善司法赔偿。区别“赔偿”与“补偿”,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的,适用“赔偿”;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的,适用“补偿”。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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