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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利剑直指商业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10:53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陈丽平

  2005年10月9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王某有期徒刑6年。以此案为切入点,钦州市检察机关在钦州市医药卫生系统内深挖细查,共挖出28个案源,涉案人员2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这一个个腐败案的侦破在钦州市医疗卫生系统产生了强烈的震动,药店老板和市民一封封信写到钦州
市检察机关,感叹地说:“贪官被挖出来后,行业风气好多了,药品价格也降下来了!”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谈到这起案件。他说,商业贿赂绝不是“

中国经济的特色”,但近年来我国却成为这种“潜规则”盛行的重灾区。商业贿赂现在几乎无处不在:小到
出租车
拉客的“回报”、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大到企业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治理商业贿赂要成为今年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打击商业贿赂要出利剑。

  反商业贿赂被纳入反腐败体系

  许多代表对今年年初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印象深刻。在这次会议上,反商业贿赂首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被明确定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此后不久的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今年政府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

  向商业贿赂宣战,并且以反腐败的名义,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在此之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已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最后一次会议上,我国立法机关拟再次对刑法做出修正,修正案草案中包括对商业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新条款,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信这一草案不久将由我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实施。

  “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郭永运代表对此下了如上定义。

  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巨大危害

  郭永运代表介绍,2004年至2005年广西全区一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89件,涉案418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48人,涉案金额5108万元。主要发生领域是教育、医疗、卫生、金融等。

  来自商务部的一些统计数字揭示了商业贿赂给经济造成的巨大危害: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在许多行业如医疗、电信、金融、建筑行业中,小到吃请,送红包,大到赞助出国考察,商业贿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达52.8亿元。

  “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不加大力度治理,将损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贵州省监察厅副厅长武鸿麟代表认为。

  郭永运代表也认为,商业贿赂,其本质就是贿赂,但是,由于它比较普遍地大量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因此,针对这一贿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非常必要。在我国,已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

  六大“重灾区”成为反腐新战场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我国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

  中央纪委有关人士介绍,确定上述重点的主要目的,在于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治理的根本举措还在于,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郭永运代表认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首先要抓住重点领域,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

  “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广西南宁市

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副科长宋柳华代表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

  宋柳华代表提出,多头监管的局面必须改变,这是反商业贿赂能够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从长远来看,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目前分散在各处的商业贿赂规定归集梳理,并把反商业贿赂的权限赋予统一的机构。

  甘肃省政协副主席邵克文代表也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为了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仅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改完善。

  “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兰州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教研室主任孙洁代表强调。

  郭永运代表提出,司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违法必纠;对行贿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商业贿赂的动机是谋取利益,但是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击力度上,应当把行贿和受贿同等对待;要提高执法队伍水平,做到查处案件时又狠又准。另外,要抓住重点对象,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受贿对象,往往是掌握着相关项目的审批权、许可权和物资采购权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

  “当前迫切需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宋柳华提出,要加快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打破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禁止和查处做假账的行为,要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的力度,还要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之,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短期内很难解决问题,整个“十一五”时期都必须抓住不放。

  “相信随着对商业贿赂的重拳出击,我国的商务环境将越来越公正透明,商业贿赂行为会越来越少,”郭永运对此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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