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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泽洪:调整信托公司监管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0:25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讯 记者金立新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泽洪日前在“两会”上就调整信托公司监管收费问题提出有关议案,认为目前比照银行的办法收取信托公司的监管费不尽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王泽洪在议案中指出,目前信托公司所交纳的监管费比照银行的监管费收取办法和标准执行,主要分为两块,一是按资本金的万分之八收取机构监管费;二是按信托公司总资
产(包括表内自有资产和表外信托资产)的万分之二再收取业务监管费。根据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佣金标准及经营现状,监管费存在重复收取和计收不科学的问题,这些不合理收费束缚了信托公司某些业务的开展,阻碍了理财市场业务品种的开发。

  王泽洪说,在目前的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所以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由资本金构成的,信托公司总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也是资本金构成的,这一点与银行的资产构成情况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按资本金和总资产分两次收取监管费也就形成了监管费的重复收取问题,这对信托公司形成了较大的费用支出压力。

  此外,目前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佣金不是按照信托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是按照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市场风险程度与客户商定的。这种收取方式与银行业务按资产总额收取利息是有本质区别的。有许多低风险的信托业务资产总额很大,但收费很低。如果按资产总额固定收取万分之二的业务监管费,将导致这些业务无法进行,甚至出现亏损,这在政策导向上使信托公司片面追求那些高风险、高收益业务,而不愿意去做那些市场需求很大、但收益不大的低风险信托业务。目前,银行的表外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已经不再收取监管费用;按现行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

理财”的监管定位,信托业务也属于信托公司的表外业务,不构成信托公司的表内总资产,却要按信托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二收取监管费,是不公平的。

  王泽洪提出,监管收费不科学带来的问题,不利于鼓励信托公司从事低风险的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有可能迫使一些信托公司不得不从事一些高风险的业务,在经营失策的情况下,可能给信托公司本身带来经营风险,并将此风险传递到社会。为此,王泽洪建议,取消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复收费,并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收费办法。要从扶持信托公司发展的角度,对信托财产免收业务监管费;或按照信托业务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以保证中国信托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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