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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案子案东北高速案证据交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8:06 新京报

  原被告双方均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开庭时间未定

  本报讯 (记者 高泽阳) 昨日,东北高速(600003)诉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违约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东北高速方面认为,该案属于银行人员监守自盗,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被告方律师则质疑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

  法官最后宣布,有新的证据需要各方处理,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今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律师介绍,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一般只会进行两次证据交换。

  昨日上午8时50分,东北高速方面一行6人步入法庭,公司董事长也亲赴现场。

  而中行河松街支行则只派出一名律师。

  在新证据交换后,被告方中行河松街支行代理律师率先发问。

  该律师称,在第一次交换的证据中,本应该有业务印章的多页资料,盖的却是银行的公章;其次,在时间为2003年4月30日资料中,印章为“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但此时涉案银行级别尚未升为支行,印章应为“中国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新兴分理处”。

  原告方的律师则称:对被告曾出示一份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东北高速曾向该案原告方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辰能公司)求证,但辰能公司表示未见过这份裁定书。

  辰能公司总经理刘国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辰能公司曾就此事向黑龙江高院的主审法官询问。“法官自己都说不知道裁定书是怎样发出去的。”他说。

  原告律师质疑这份裁定书的真实性,并在法庭上表示:“黑龙江省高院对此裁定书的发出的有关情况正在进行调查。”

  “被告企图利用这个裁定影响北京方面的审判,将东北高速的起诉同样中止。”东北高速一位高层表示。

  2005年,辰能公司等中行河松街支行案的涉案公司已分别提起过诉讼,但相继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事实有待查清”为由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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