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陆续释放的国有股权激励开闸信息,终于演绎出一条标志性新闻——中关村科技园区中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将成为试行国有股权激励的首吃螃蟹者。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会同科技部、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
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共同推进国有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这是个好事。”一位央企负责人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脱口而出。他所在的企业即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他看来,这次股权激励将真正进入实际操作。而在以前,“尽管政策层面上一直开绿灯,但实际操作中,审批这关往往过不了。”
《通知》表明了选择中关村进行试点的原因: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这两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和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促使中关村逐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优势突出、技术创新活跃、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科技园区。
“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中,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效果比较明显。”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薪酬专家告诉记者,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居多,也可能是中关村获选的原因之一。
试点中,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被限定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即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通知》对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也作出了限制——“应来自于所有股东,不能单纯减让国有股权。”
试点实行企业自行制订方案,层层审批的方式。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尔后,中央企业试点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科技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联合批复实施;地方企业试点方案经北京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市科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批复。
在对纳入试点的条件要求上,《通知》规定企业要提供股本(资本)总额及股权(股份)结构,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绩效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同时应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说明及企业员工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国办发[2002]48号文件曾对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开列过五大条件,其中“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是第一道门槛;同时,“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要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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