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是句成语,谓以明显的行动迷惑、麻痹对方,暗中采取另一种行动以达到不可告人的某种目的。元•无名氏《气英布》一折,“孤家用韩信之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攻定三秦,劫取五国”。曾在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以下称“广东华南”)任职的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就导演了一出现代版的《气英布》闹剧,将“广东华南”釜底抽薪,使这个本来是国有控股的创税大户濒临倒闭,数百名职工衣食堪忧,而陈某个人却一夜暴富。此案一波三折,最终引起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粱国聚已经对该案做出了要依法尽快予以查处的指示。
本报记者 别清河
萧墙祸起 自家出了李鬼
位于广东潮州市的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原为国有企业,1992年成为粤东地区首家完成民营资本参与股份制改造的转制企业。该厂成立于1983年,以印制财政税务票据为主营业务,生意一直非常红火。1992年该厂创产值1300万元,就业职工800多人,是潮州市的骨干企业和创税大户。
可是到了1998年,形势却突然急转直下,大部分客户流失,几乎到了惨淡经营的地步。这种情况引起了该厂领导班子的警觉。仔细一查发现,在广州市白云区,也冒出了一家名为“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不同之处仅在于前边冠以的是“广州市”而不是“广东”。这种微乎其微的区别对于“广东华南”的客户来说几乎无法分辨,大量的业务因此流入了“广州华南”。“广东华南”自然难以避免地陷入了困境。而这个冒出的“李鬼”不是别人,恰恰是“广东华南”派驻到广州营业处的主任陈某。
工商部门相关资料显示,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是家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也是以财政税务票证为主。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5日,初创时法人代表正是那个陈某。
“广东华南”的厂长陈壁镐对记者说,该公司由兴到衰最主要的原因正是这个原广州营业处主任陈某,将厂里所有的业务资源和大量货款据为己有。
陈某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广州私自注册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异地“克隆办厂”,并盗用广东华南票证印刷厂多年形成的全国各地税务部门的业务网络,对外宣称广东华南票证印刷厂搬迁到广州,将国家、广东省和潮州市长期对广东华南票证印刷厂的扶持成果和全厂几百名职工长期以来开拓的业务资源窃为己有,最终“玩垮”了“广东华南”。
查阅“广东华南”相关文件资料获悉,1987年,陈某开始出任该厂广州营业处主任,1998年8月10日被“广东华南”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宣告免职,在该职位上任职时间为11年。该厂另有资料称:“期间,广州营业处业务量占厂里全部业务量的70%以上,陈×宏借担任广州营业处主任之机,全面掌握了厂的主要客户来源”。
从工商部门资料中看到,陈某1997年12月24日在工商部门核准名称,1998年6月5日正式成立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陈某1998年8月10日被解除“广东华南”广州营业处主任职务之前,他就已开始经营与“广东华南”业务相同的自有公司了。
在有“广东华南”上百名职工签名的一份材料上,该厂职工还指控陈某利用职务之便,1995、1996、1998三年里分别挪用厂里5笔款项共192万元。同时,陈某自1995年至1996年两次以“预支广告费”名目,从该厂提走88万多元,至今没有向厂里提交合法的广告费票据。
2002年11月4日,“广东华南”的干部职工向警方报案,以陈某涉嫌犯有职务侵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伪造公司印章等多种罪名,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陈×宏的法律责任。
潮州警方立案侦查 案件3年未结
潮州市公安局于2002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潮州市公安局在的潮公信[2003]33号《关于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信访问题答复》上这样表述该案:你厂2002年11月4日到我局经刑侦支队报案……经调查:发现陈×宏有伪造企业印章和挪用资金嫌疑,已于2002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
“广东华南”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李应镇告诉记者,2002年12月,潮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对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了一份盖有广东华南票证印制厂的《委托书》,我们发现该印章与我们厂印章有处不同。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此《委托书》和印章都是伪造的。李应镇说:“广东华南”是有资质的单位,陈某涉嫌伪造厂里公章、委托书以及合同,并以此向全国承揽业务,而业务却进入其私人公司之中。
2004年2月26日,潮州市公安局将陈某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取保候审。
不过,最终公安机关并未以伪造印章和挪用资金两罪对陈某报捕,而仅以挪用资金一罪报捕。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潮检控(2004)284号函中指出,“(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27日移送我院批准逮捕,经我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仍在继续侦查之中。
对这种久拖不决的结果,“广东华南”数百名衣食堪忧的下岗职工自然表示强烈不满,纷纷以不同形式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据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2005年8月18日报道,在当日的“公安厅长接访日”中,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粱国聚接待了“广东华南”厂长陈壁镐、财务厂长郭文芳及数名工人代表。梁书记在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情况反映后,当场对依法查处该案做出了重要指示。
2006年新年伊始,“广东华南”厂长陈壁镐告诉记者,广东省公安厅信访部门前几天明确答复他们说,省公安厅一直在关注该案进展。“广东华南”党支部书记、副董事长李应镇对记者说,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这个案子。
专家说法:陈某涉嫌多重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顾问梁华仁,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等我国知名法学专家曾对“广州华南”老板陈某与“广东华南”之间所涉案件进行专门论证。
在一份有上述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上,专家们就该案表达了以下意见:
首先,“广东华南”广州营业处与“广东华南”之间的款项流动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决定的,而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所以,陈某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目前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表明,陈某利用虚假的广告业务骗取公司财物等行为,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
其次,陈某将其自称为公司垫支的157万余元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烧毁的行为,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
同时,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专家还指出,陈某还有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专家指出,该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行为,无需情节严重,一律构成犯罪。
然而,陈某本人却认为,“广州华南”与“广东华南”之争不过是正常商业竞争。
此案已立案三年,究竟是商业竞争还是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为何久拖不决?是案情本身过于复杂,还是案外有案?
对此,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人们有理由相信,此案最终会依法得到处理,陈某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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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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