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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客运管理启新政 黑车最高可罚5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7:13 扬子晚报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却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实施处罚。

  本报讯昨天上午,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会同该市公交治安分局、交管局等部门,组织了180人的“打黑”队伍,开展了一轮大规模的专项检查,共打击了苏AH8066、苏ADT617等“黑车”13辆。客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打黑”行动是“打黑新政”启动后第一次
大规模的专项整治活动。对于昨天查获的“黑车”,主管部门将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新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

  “黑车”处罚加重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省建设厅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复函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无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主管部门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据悉,《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适时、深入地开展打击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专项整治,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措施。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却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各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处罚,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2、对无证经营时间未超过6个月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主城区等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3、对无证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主城区或者无证经营车辆在2辆以上等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对无证经营违法情节较重且车辆、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部门可没收其无证经营车辆,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共打击“黑车”457辆

  对主管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通知》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责令停止无证经营活动;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查阅、复制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客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来行业主管部门从未放松过对“黑车”的打击工作,近年来的打击力度更是有增无减。他透露,到目前为止,主管部门今年已经打击“黑车”457辆,比去年翻了一倍还多。现在国务院和建设部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为“打黑”提供了更有力的法规支撑。行业主管部门今后将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条款,实施新的“黑车”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净化南京的客运市场。

    (宁客宣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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