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正在修改 维持涉外专利代理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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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9:03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 李立 记者今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正在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将不涉及有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条款。这意味着要从事涉外专利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才能进行的现状,将继续维持。
此次修改不涉及涉外专利代理行政审批,主要是因为《专利代理条例》是专利法的配套法规,专利法第19条明文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配套条例的相关内容就不会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前期研究工作。“从目前看,专利法第19条是否会做修改,还不好说。”有关权威人士说。 据了解,涉外专利审批当初由于审批过严曾招致非议,现在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基本都能顺利审批,所以审批是否取消,现在社会的关注度并不高。截至今年10月,我国拥有专利事务所590家,其中涉外事务所115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