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白 李立
今年10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世友糖酒经销部的小老板王剑锋,怀着满肚子的委屈,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反映万柏林区商务局查扣他1800件啤酒和没收5000元的做法,实在是“太没道理”。
第二天,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就给万柏林区政府下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该区政府调查处理。10月22日,万柏林区政府以事实不成立为由撤销了区商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并不复杂的行政处罚案,明显折射出《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严重滞后。
商务局执法人员突然上门
今年9月1日下午2时许,太原市万柏林区商务局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商务局、太原市杏花岭区商务局的2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突然来到王剑锋的库房进行检查。在查看了王剑锋提供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一切合法手续之后,执法人员以王剑锋提供不出随货同行的发票为由,强行拉走了王剑锋从北京市一经销商处购进的1800件(每件12瓶)“新100”青岛啤酒。
王剑锋着急啊。他做的是小本生意,哪经得起这么折腾。9月5日,他带着从北京开来的发票找到了万柏林区商务局,请求将酒返还给他。可此时,商务局的执法人员却告诉他:“不能退还,因为酒瓶是不合格的B瓶。”
“酒瓶合不合格应该找生产厂家,干吗要我这个经销商承担责任呢?”但他还是配合了执法,把北京进货处的人叫到太原,证明这批酒是从正规厂家———北京青岛啤酒三环有限公司进的货。
区政府撤了区商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问题说清楚,就没事了。但王剑锋还是接到了万柏林区商务局于2005年9月21日下达的《酒类流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这份告知书认为王剑锋存在三个违法事实:一是进货渠道不明,无合法的流通手续;二是违法使用超期限啤酒瓶;三是销售酒类不出具合法票据。
6天之后,万柏林区商务局在听取王剑锋的申辩后,还是以“进货渠道不明,无合法的流通手续,视同从无证厂商采购酒类”等理由,认定王剑锋违反了《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采购的啤酒1800包,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剑锋当然不服,他开始告状。最主要的理由是,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购酒类和违法所得。”王剑锋说,他的酒是从北京市进的货,但北京市没有规定经营者必须取得《批发许可证》才能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万柏林区政府迅速地处理了这一投诉。万柏林区政府认为,王剑锋提供了发票,证明了啤酒来自正规厂商,因此原处罚决定中“购货渠道不明”的说法不成立,“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也是错误的”。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应当修改
王剑锋一案,提出了《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如上所述的第26条,还有第17条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和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现在很多地方,并没有规定酒类经营者必须拥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照此规定,外省市的发货方如果没有批发许可证,在山西省内就不能卖,否则就是违法,“这不是有变相的地区封锁之嫌吗”有人质疑。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16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专家认为,其内容有着当时的时代背景,但至今已明显滞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同时我国《行政许可法》也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据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6月,就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原因是条例中有与《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类似的规定,如“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批发酒类;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者购进酒类”等,这些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今年11月9日,我国第一部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将通过建立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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