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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调整范围争议颇大 小国有资产法占上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16:22 云南日报

  “关于国资法的起草是越调研越复杂,难度太大。”昨天在国有资产法立法问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国有资产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石广生无限感慨。

  然而国资法不仅在国内没有历史经验可循,同样,也无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经历了长达12年的等待后,国资法目前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很大的问题。

  调整范围的大小

  国资法的调整范围,是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1993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上一稿《国资法》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分为三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而且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还存在是否包括金融性国有资产的争议。这种分类被很多人认为远不够全面。

  立法范围是究竟做一部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都包括在内的“大国有资产法”,还是做一部仅仅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国有资产法”?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刘纪鹏认为认为,制定国资法的出发点应是抓住主要矛盾,不论哪种国有资产,只要进入经营性领域,就要纳入这部法律调整的范畴,也就是应该制定一部“小法”。

  袁昌玉也赞成制定“小法”,她认为寄希望于一部法律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制定一部面面俱到的法律难度太大,耗时太长,解决不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且很可能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当务之急是出台一部能解决目前国资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法律。

  国资委该如何定位

  国资委是在2003年成立的,但是在制定国资法的时候,关于国资委如何定位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

  在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设置上,目前学术界和立法界就有三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因而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应设在全国人大,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代表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因而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应基本维持现行体制,设在政府之内,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第三种意见则主张独立于人大和政府之外,设置专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机构。过去存在“三层次”和“二层次”之争,“三层次”即“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二层次”即“国资委—国有企业”。

  国资委目前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但是国资委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上,度很难把握。石广生认为,没人管和管死两种状况都要避免。

  刘纪鹏认为目前国资委定位不明确,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者,如果是出资人,那么全国只应该有一个国资委。他建议,国资委退出出资人的身份,只充当监管者;国资经营的任务则交给国资委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

  作为一线企业的当家人,袁昌玉的观点与学院派的刘纪鹏所见略同,她认为在企业和国资委之间,设立资产经营公司性质的机构很有必要。

  徐文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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