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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担保债权执行成本高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16:12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中国信贷风险论坛 信贷风险分析师 祁鑫)

  我国目前信贷市场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严重不足,动产抵押的资源稀缺,缺乏统一、高效、可靠的电子担保登记系统,缺乏完整的优先权规则,担保物权的执行成本较高等等,不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甚至已影响到整个金融生态环境乃至经济的发展。据估计,我国约有10%左右的银行不良资产,是由于司法对债权人保护不力造成的。一般来说,
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往往要求足够的担保物才愿意发放贷款。和大企业相比,目前仅5.6%的小企业获得无担保贷款,比大企业低出20个百分点。

  国际通行的经验表明,不良的担保法律环境会导致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或提高贷款门槛以覆盖和减少风险,因而降低了信贷的可获得性,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最终导致信贷市场萎缩;而健全、高效、低成本、便捷的担保体系,有助于减少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有助于降低贷款利率、提高信贷质量、深化金融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在国外发达国家,债权人实现担保利益时,法律上给予许多选择权,目前的趋势是在司法成本的构成中,发达国家律师费用高,发达国家违约事件通过法庭执行的情况很少,基本上是企业破产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如在加拿大,违约事件通过司法程序的比例仅占0.5%,法庭基本上不参与担保物权的执行。这样有效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而发展中国家法院诉讼成本普遍比较高。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要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必须先就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并取得对担保人的胜诉判决,以此为根据申请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担保执行成本。

  法庭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低效、高成本、抵押资产价值不能最大化,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法庭程序指定的评估和拍卖机构的收费标准,要比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机构高出很多,加大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银行与债务人一旦发生纠纷,一般只能走司法程序,整个过程异常费时,担保物价值常常因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殆尽,而且常由于债务人无意或无能力偿还,诉讼、评估、拍卖和担保物过户费用最后变为债权人自己负担。对债务人的其他实物资产不经变现而强行要求债权人直接接收,把变现损失转嫁给债权人等。银行打赢官司赔了钱的案子屡见不鲜,而且近两年来一些银行通过司法程序收回债权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央行的研究显示,担保物权的实现时间,包括取得法院实体判决的时间和执行判决的时间,超过两年的占50%,一年半至两年的占25%,担保物实现金额平均只有债权的46%。西部某地的一家银行在对一个企业的诉讼中,标的只有800万,仅司法成本银行就支付了将近一半。

  因此,纵然很多中小企业有比较好的抵押担保物,银行也担心债权执行成本过高,而产生慎贷的心理,采取提高利率、提供远低于担保物价值的贷款等保护措施,造成信贷的获得性较低或者获得成本较高。

  此外,现行《破产法》中关于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又让银行业头痛不已。尽管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由于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社会信用缺失。为了增强社会信用,强化交易诚信,有必要强化担保物权的功能,因为只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才是保障债权的最佳方法,如果担保物权都不能保障债权,就没有什么方式能有效地保障债权,很难说有交易安全可言。另外这种做法将会使得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信用不能得到保障,这必然会严重损害信贷担保的有效性,从而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流转产生消极影响。将劳动债权一律优先于担保物权清偿,虽然较好地保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但在宏观上、长远上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运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在根本上会影响劳动者的利益。

  最后,我国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也是导致执法现状难尽人意的原因。法律和制度环境的缺陷,促使地方政府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中央控制的公共金融资源的竞争上,特别是在所辖企业面临逃废债的法律诉讼时,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充当企业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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