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资法立法的几点思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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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 17:26 上海国资 | ||||||||
究竟是做一部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都在内的“大国有资产法”,还是做一部仅仅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国有资产法”?国资委作为国务院序列里的“特设机构”,它的职能定位在《国资法》中如何界定?
“这些问题涉及一些部门机构、法律法规的重新调整与修订,以及目前国资委行为方式的改变,都是非常重大、敏感而且分歧比较大的事情。与《基金法》、《证券法》相比,这部法确实显得比较神秘。”相关人士说。 大法还是小法?首都经贸大学的刘纪鹏教授是新《国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顾问之一。他认为,做一部“大国资法”,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1993年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上一稿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分为三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这种分类被很多人认为远不够全面。刘纪鹏认为,至少军队及军工生产的国防资产也属国有资产之列却未被纳入。“而且,每类资产的管理目标都不一样,经营性资产是要保证其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以及保值增值,而行政事业性与资源性资产的管理目标,则是要保护其有效合理的使用,况且行政事业与资源性资产其实已经有《行政法》、《土地法》、《矿山资源法》等法律可以保护,也有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在管理,所以新《国资法》不用涉及那些方面,否则就将牵扯这些相关法也要修改,以及与这些相关部门的冲突。”因此,刘纪鹏认为,目前做一部专门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国资法》比较合理也比较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国有资产应包括更大的范围。“除了有形资产,我们还有大量无形的国有资产,比如,国旗、国歌、专利等等,这些都是被忽视的国有资产,没有人也没有法律去规范它的使用和保护。”李曙光认为,应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大国资法”,将各类性质的国有资产都纳入明确的法律体系中,甚至可以考虑,为各类性质的国有资产分别设立相应的国资委,就像目前的国资委只管理非金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样。”不过,李曙光同时也表示,这样的想法比较理想化。“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如果这个法的涵盖面这么大就不知道得搞到何时何月了,目前对国有资产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所以可以考虑立法范围窄一点。” 据了解,之前那部《国资法》草案难以出台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起草小组希望一次到位地将所有性质的国有资产都纳入其中,但难以实现。 国资委的有关人士认为,国资委是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而成立的,工作的依据是国资委自己制定的部门法,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但特设机构与《条例》都是过渡性的,我们的考虑是待《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资委就属于直接对《国资法》负责的一个法定机构,而不是纳入国务院的序列。 刘纪鹏认为,《国资法》应明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需要建立“三层模式”,即在目前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再建立起一个专事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中间层,“只有建立这样的三层模式才能帮助国资委走出目前的现实困境”。 李曙光同样觉得目前国资委的定位有待在新的《国资法》里做些调整。不过,他认为,“不一定非要建立一个中间层的经营控股公司,重要的是,要让监督职能留在政府,国资委可以自己经营国有资产,但是要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向全国人大汇报资产的收益情况,这样才能避免现在这样‘婆婆+老板’的尴尬身份。” 刘纪鹏还赋予国有资产立法重大的意义:“这不简单是个给国有资产立法的问题,而是中国希望在自己的经济改革中,能搭建起一条新型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接的桥梁,这在西方被认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而我们要探索一下,一旦找到了一条这样的对接桥梁,将是中国经济改革当中最大的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