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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诸多难题待解 起草专家组再议国资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 13:1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明霞 北京报道

  12月9日上午,由国资法起草小组就国资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组织的专家顾问讨论会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此前,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曾分赴全国各地就此法做调研。据说,相同的专家讨论会自去年年初《国资法》新的起草小组组建以来已经召开过多次。

  记者了解到,《国资法》新起草小组的工作基本上没有以之前已经制定了10年之久的那部《国资法》草案为基础,而是“一切从头开始,准备重新起草一部新的《国资法》。”

  “因为现在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10年前开始做的上一稿,现在看来有很多局限。”据知情者透露,几个月前,人大财经委再次调整了起草组的一些成员,以加强起草组的工作协调,“现在这部法律的进展还处在深入调研的阶段,很多基础性的问题都没定下来,比如立法范围以及对国资委的定位等等。”

  知情人士解释说,立法范围是指究竟是做一部包括经营性、行政事业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都在内的“大国有资产法”,还是做一部仅仅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小国有资产法”;而国资委目前作为国务院序列里的“特设机构”,它的职能定位也需要在这部新法当中明确界定。

  “这些问题一旦确定,就会涉及一些部门机构、法律法规的重新调整与修订,以及目前国资委的行为方式的改变,都是非常重大、敏感而且分歧比较大的事情。”相关人士说,“与《基金法》、《证券法》相比,这部法确实显得比较神秘。”

  大法还是小法?

  首都经贸大学的刘纪鹏教授是新《国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顾问之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刘纪鹏教授表示:“应该缩小之前那部《国资法》的立法范围,做一部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就可以了,做一部‘大国资法’,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据了解,1993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上一稿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分为三类,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种分类被很多人认为远不够全面。

  刘纪鹏教授认为,至少军队及军工生产的国防资产也属国有资产之列却未被纳入。“而且,每类资产的管理目标都不一样,经营性资产是要保证其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以及保值增值,而行政事业性与资源性资产的管理目标,则是要保护其有效合理的使用,”刘纪鹏说,“况且行政事业与资源性资产其实已经有《行政法》、《土地法》、《矿山资源法》等法律可以保护,也有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在管理,所以新《国资法》不用涉及那些方面,否则就将牵扯这些相关法也要修改,以及与这些相关部门的冲突。”

  因此,刘纪鹏认为,目前做一部专门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国资法》比较合理也比较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认为,国有资产应包括更大的范围。

  “除了有形资产,我们还有大量无形的国有资产,比如,国旗、国歌、专利等等,这些都是被忽视的国有资产,没有人也没有法律去规范它的使用和保护。”李曙光说,:“我认为,应该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大国资法’,将各类性质的国有资产都纳入明确的法律体系中。”

  “甚至可以考虑,就像目前的国资委只管理非金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一样,为各类性质的国有资产分别设立相应的国资委。”

  但李曙光同时表示,这样的想法比较理想化,“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出发,如果这个法的涵盖面这么大就不知道得搞到何时何月了,对国有资产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所以可以考虑立法范围窄一点。”

  据了解,之前那部《国资法》草案难以出台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起草小组希望一次到位地将所有性质的国有资产都纳入其中,但难以实现。“上一稿虽然将国有资产界定为三类,但整个草案90%的条款谈的都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显得总则部分与其他具体章节头尾不能呼应。”刘纪鹏说。

  三层还是两层?

  “国资法对于国资委,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给国资委一个合法性。”国资委一位官员说。因为国资委组建时,是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而成立,工作的依据是国资委自己制定的部门法,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但“特设机构与《暂行条例》都是过渡性的,我们的考虑是待《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资委就属于直接对《国资法》负责的一个法定机构,而不是纳入国务院的序列。”当时参与国资委组建及《暂行条例》制定的专家称。

  而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上一稿《国资法》草案的内容,还是新的《国资法》起草组成员,都有很强烈的意见,认为国务院国资委目前的监管体制和方式仍然没有摆脱“婆婆+老板”之嫌,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资分开”。

  “现在的国资委,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者,有政府色彩的职能,同时连副总都要代替企业来招聘,这又是企业的做法,所以说它现在仍然是政企不分。”刘纪鹏认为,在《国资法》里明确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系,一定需要建立“三层模式”,即在目前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再建立起一个专事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中间层,“只有建立这样的三层模式才能帮助国资委走出目前的现实困境”。

  而不久前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国资委撤消原来的三层国资监管模式变为两层的做法,则被刘纪鹏评价为,“绝对是一种倒退,这种倒退将为深圳国资体制改革深化的下一步设置障碍,它以后一定还要回到三层架构上。”

  李曙光同样认为目前国资委的定位有待在新的《国资法》里做些调整。“不一定非要建立一个中间层的经营控股公司,重要的是,要让监督职能留在政府,国资委可以自己经营国有资产,但是要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向全国人大汇报资产的收益情况,这样才能避免现在这样‘婆婆+老板’的尴尬身份。”

  “其实这不简单是个给国有资产立法的问题,而是中国希望在自己的经济改革中,能搭建起一条新型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接的桥梁,这在西方被认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而我们要探索一下,一旦找到了一条这样的对接桥梁,将是中国经济改革当中最大的亮点。”刘纪鹏说。

  另有参与此法的人士告诉记者,“今年还停留在调研阶段的《国资法》,随着明年的进展,一定又会引发一场异常激烈的大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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