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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新规出台 野百合也有春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1:1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柯志雄

  见习记者 王 娜

  北京报道

  经历了长时间的热烈讨论,甚至主要内容外界都曾有预估,但11月15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10所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时,仍不免成为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领域内最热门的议题。

  “比原来进了一大步。”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副总裁、合伙人章苏阳认为,《办法》在一些规则上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有所提高。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分6章32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和附则,而创业投资企业最为关注的政策扶持尚无明确时间表。

  “随后将陆续出台在行业监管、税收优惠、融资政策、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等7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官员告诉本报记者。

  “潜规则”与“阳光规则”

  “乍一看似乎没有新意——过去都这么在做的,有什么必要再来规定?但其实不然。”一位熟悉国内情况的日资创投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过去的运作中,表面上相关条款有一定的约束,创投企业通常采用了变通的办法,实际上普遍突破了在注册资本与对外投资方面的限定,但《办法》使得这些贴近国际规则的做法合法化,“名正言顺了”。

  前述发改委官员认为,除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也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投资方式亦可以自由选择股权、优先股或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办法》还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拓展。

  《办法》提供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相比,《办法》的制定部门有所变化——原来的外经贸委并入了发改委,又增加了商务部、工商局、银监会和外管局。上述发改委官员认为,把与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的部门都吸纳进来,虽然增加了起草过程中协调的难度,但提供的投资制度体系更为完善。

  内资创投企业机遇来临

  “呼啦啦地围上来一堆手持棍棒的壮汉。”一位外资创投企业负责人至今对这个场景心有余悸。

  1996年他发现在华东投资一个创投项目账目有问题,下去查账,却险些身陷险境。2000年,同样还是他,在全国各大学以及各种论坛上享受的却是明星的待遇,“以前被看成冤大头,后来被视作明星,哪种我都不喜欢,我们只希望得到适度的保障”。

  一些行业人士认为,《办法》推出之后有利于更多内资创投企业的诞生,“过去有些做法是行走在‘灰色地带’,一些资金提供方有很多法律风险的顾虑,而在规则明确化以后,一些上市公司或其他资金充沛的企业都有可能成为创投的发起人,而一些经验丰富的创投基金合伙人也可以更为公开地挑头筹集人民币创投基金。”

  而对于一些政府背景的内资创投企业来说,束缚也更少了。《办法》中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而在过去,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问题。发改委认为,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一位成功运作过数个海外上市项目的创投高层告诉记者,眼下推出《办法》适逢其时,将来也可能发展出“国内投资、国内退出”的良性循环,“《办法》出台的时机很好。现在全流通预期已经很明确,比如现在投一个项目,两年后退出刚刚好。投资好的公司然后到海外上市”。但这位高层提出,遗憾的是《办法》中未对创投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做出规定——国外通常规定在有限合伙人承诺的后续资金不能如约投入时,普通合伙人有权提出索赔。

  而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彬认为,对于创投企业来说,政府的具体扶持政策意义更大,但是《办法》中尚且没有详细论述。“文本上看,规定得还相对比较笼统,目前的《办法》是无法操作的,比如我明天注册成立一个创投企业,税怎么交呢?”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庆民说。

  “我们希望得到创投企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上述发改委官员认为,任何政策层面的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未决的问题会在制定中的配套措施里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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