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北京专稿 艾勇
中国人民银行30日向社会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对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网上支付个人资金一般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增加。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这种形势迫切要求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
按照《指引》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指引》,总计6章49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了电子支付的概念、类型和业务原则;二是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三是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四是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五是明确了电子支付业务差错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客户原因造成差错,银行有提醒义务
早报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面对日前曾出现的多起网上银行诈骗事件、银行卡短信诈骗事件。央行《指引》指出,对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差错,银行有提醒客户的义务,《指引》同时对银行责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央行公布的《指引》规定: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银行应尽的职责有: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