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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战略环评规划将不能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7:29 《英才》

  战略环境评价以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区界限。

  文/潘岳

  美国的莱思特•布朗说:“由于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人类至今为止走过的所有发展道路对中国都不能适用。要不了多久,中国非得开拓一条全新的航道不可。中国若成功
了,就能为全世界树立一个光辉的楷模,为人仰慕效法;中国若失败了,所有的人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因此,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行动的转变,决定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成败。

  一、可持续发展呼唤战略环评

  战略环评制度产生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案提出“在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报告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关于该行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说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其他国家开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扩展到战略层次。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被全世界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政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政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

  由于我国在过去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很少考虑可能将产生的环境后果,以致于在执行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至今遗患无穷。例如现有的大都市由于在规划中没有充分考虑环线路网带给城市交通、市民居住、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如今已造成了大都市交通长期拥堵不堪,城市布局像“摊大饼”一样地无限扩张,加剧了城区内空气污染和热岛效应。再如中西部省区在做能源、电力、重化工基地建设规划时,由于没有考虑到发展这些重污染行业必会与脆弱的生态环境产生尖锐矛盾,尤其是区域内有限的淡水资源根本无法支撑如此规模的开发活动,现已造成了几代人都难以恢复的生态问题。

  从制度体系上看,我们原来只注重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建设项目只处于整个决策链(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项目)的末端,所以建设项目环评也只能补救小范围的环境损害,无法从源头上保护环境。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确定了战略环评的地位。该法明确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完善。

  二、战略环评必须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

  战略环境评价以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区界限,解决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持久开发。也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相关政策整合起来,创建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开展战略环评的难度也不小。缺乏系统的战略环评理论和技术方法,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没有建立,国内战略环评队伍比较薄弱等。但为了使我国的战略环评尽快与国际接轨,从而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与规划上的保障,我们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推进这项工作。

  一是确定处理原则。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在规划中,但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原则上暂缓受理项目环评报告;对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依法在审批程序上和内容上予以简化。二是和有关部门一道制定规划环评的管理细则。三是提高规划环评的整体水平。四是提高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能力。五是选择一些发展和环保矛盾突出的省市开展规划环评试点。

  发展战略必须能够可持续,衡量发展战略是否可持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就是标尺之一。因此,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一个个发展战略通过战略环评来落实,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要靠战略环评来缓解。战略环评需要决策层的重视与支持,需要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交流,需要公众的参与与监督。

  (作者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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