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鉴定允许适度竞争但不搞完全市场化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刘洪群 实习生 王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还有10天全国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就将对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正式
“收编”。昨天召开的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将司法鉴定“定性”为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司法鉴定不能走完全市场化的道路,但允许司法鉴定机构之间进行适度竞争。
司法鉴定不能自由竞争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近3年来高达4764万元的业务收费表明,司法鉴定市场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决定》将司法鉴定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公安等侦查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被禁止向社会承接业务,留给“体制外”鉴定机构的市场份额将会进一步增大。
这些“体制外”的鉴定机构包括:中介或民营经济组织、综合性大学等教学科研单位及综合性大医院,而他们构成了广东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决定》于今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际,上述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普遍对未来的发展空间充满了期待。
针对鉴定机构的利益驱动问题,省司法厅副厅长黄武表示:“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偿服务是应当得到肯定和理解的。”但黄武强调说,司法鉴定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作为揭示真相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影响法官的判决和案件的胜败,与社会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因此“鉴定机构只能在该赚的地方赚钱”。昨日的会议则采取了措词更为严厉的表述——“司法鉴定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决不能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由竞争”。
如何理解“适度”竞争
作为被管理者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所长徐代化,对这一表述表示了支持。“不是只要能赚钱、任何业务都可以做,也不是谁给钱多、鉴定结论就对谁有利”,徐代化认为,“公信力才是鉴定机构最大财富”,而同行之间的“竞争”是指“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的自由选择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自由采信”。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则表示,广东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多还处于创业阶段,提倡“竞争”容易导致人们的误解,“求生存不忘信誉、求发展不忘品牌”应当在业内尽早形成共识。
至于“适度”竞争应当如何理解、怎样允许,黄武解释说:司法行政机关首先要对鉴定机构的总量进行控制,大规模的竞争是管理者目前不愿意看到的。其次,要积极促进鉴定机构的合理布局,引导鉴定机构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辐射,推动这项工作的均衡发展。
最重要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收费标准进行控制。“合理的价格,应当是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划定收费幅度”,黄武说,“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的收费标准暂由行业协会确定。”
当务之急实现三个“统一”
在《决定》颁布实施之前,公、检、法各有各的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政出多头”、“管理零散”和“秩序混乱”的状况已经广受诟病。实现“管”、“用”分离,既是此次改革的目的所在,也是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
目前相关工作还处于“规则制订”阶段,这些规则包括如何进行鉴定质量监控和评估,探索行政和行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陈伟雄表示,当务之急是实现三个“统一”。即建立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分类,包括登记标准、资质条件在内的统一的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及统一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规范。黄武介绍说,省厅正在进行名册编制。鉴定机构要想获得开门营业的资格,必须具备基本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徐代化另外补充了一个他本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如果鉴定人员不能在司法鉴定系统内解决再教育及职称晋升问题,中、青年鉴定队伍很难稳定”,徐代化因此建议“建立司法鉴定人的三级职称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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