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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10大问题悬未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8: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 欢 秦旭东 牛晓波

  扬州、北京报道

  7月10日,温州瑞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刘晓冬一打开电脑,就看到了一条让他振奋的消息: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整整一天他都在研究这部草案:“以前动拆迁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有时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都觉得为难。这部草案至少明确了两点:一是明确了私权利的保护,二是明确了必须有偿征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也好好研读了这个意见稿,“这是一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当然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他举例说, 1999年《合同法》草案也曾经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最后征求来的意见不是很多,但是质量很高,有的意见最后纳入了《合同法》。“真要提意见了,老百姓都是很慎重的,很多都是调查过、研究过的。”

  而关于这部法律,可争议处还有不少,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就表示,目前物权法草案至少还有10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全民议法

  到目前为止,《物权法》草案成了本届人大公开向全民征集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大立法数以百计,迄今共有12部法律草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此前曾表示:物权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方面面,内容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空调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问题,这些问题大的很大、小的很小。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小到什么程度?操作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江平则表示,虽然物权法已是第三次审议,但第一次审议是作为民法典的一编送审的,“真正审议的时间并不多,只是象征性地审了一下”。后面正式的审议算起来只有两次,而这样一部复杂的法律,“多审议几次,让全民都参与讨论,正显得立法的慎重”。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林楷一直密切关注物权法的立法进程。“这个法律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一体保护,特别还提到要保护‘投资及其收益’,这就使有恒产者有恒心,形成尊重财富的社会氛围,鼓励财富创造的积极性。”

  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徐永前律师认为,物权法是对两种人——穷人和富人——利益的保护。“穷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生存资料,生存得保障社会才能稳定;富人的财产如果更多用于创业,社会才有发展动力。”

  王胜明表示,此次征求意见活动预料会有大量的意见建议反馈,“至少还会有两到三次较集中的修改工作要做,法工委下面几个月的任务还很繁重”。

  按照计划,截至8月20日的征求意见活动结束后,草案将再次提请10月和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五次审议后,将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十大争议焦点

  至于社会关注的焦点,江平认为应该还是集中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房地产登记、征收征用的补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等,都会是百姓关注的热点。”

  他的看法和立法机关不谋而合,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民法学年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带着新的物权法草案向与会专家征求意见。在会上,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物权法草案至少还有10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一大基石。谁有权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在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之间如何寻找平衡,是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

  如果任何一个人,不管他和房屋之间有无关系,只要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关查阅这幢房屋的主人,甚至获取这个房主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在个人隐私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

  但是对查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限于有交易意图的人,同样会带来问题: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会大打折扣。一些有初步交易意向的人无法全面获知房屋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将查阅范围限定在有交易意图的人更加妥当,但如何界定有交易意图在实践中是比较困难的,这可能要留待《不动产登记法》再解决。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另一个悬疑是异议登记要不要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还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提出异议?”

  这种担心显然不是多余的:“异议登记会限制产权人的交易,谁都可以提出异议登记,产权人可能无法正常交易。但如果限制异议登记的条件,又可能使争议房屋在确定权属之前就进行交易,损害异议人的权利。”

  此次送审的草案中对异议人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要征得对方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向来是各种立法的积极参与者,这一次也不例外。

  就在物权法三读前几天,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福州参加海峡青年论坛时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正配合立法部门研究将动产纳入抵押质押的范围。

  法工委的相关人士也表示:“银行方面多次表示,企业的应收账款应该允许搞动产抵押,这一步我们也在掂量,要写到什么程度。”

  这句话不难解答出两层意思,其一是动产应收账款抵押要明确,其二是明确到何种程度还在讨论中。

  而是否要保留典权的争论,可能是这部物权法草案诸多争论中,理论和现实意义最弱、感情色彩最浓厚的一个。

  典权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物权制度,之所以会有这种独有的出典制度,和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密切的关系,“祖业不能卖”。于是,就有了这项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集于一体的物权制度。

  反对保留者认为,典权的融资功能在实践中意义已经不大,对于这项没有多少生命力的制度,应该从物权法中拿掉;赞成保留者认为,这是一项我国独创的物权制度,留下来一方面体现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典权尽管现在很少见,但毕竟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

  据悉,虽然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中,原草案第十五章典权已经被删去,但典权的存废仍在立法者的视野之内,不排除再度纳入的可能。

  此外,据记者了解,居住权是否要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能够直接找抵押人行使抵押权?主债权时效届满,是否还要给抵押权人一个期间?取得时效要不要?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共同共有中处分共有物是需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还是2/3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等问题,都是目前尚无定论、悬而未决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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