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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物权时代可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8: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王颖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掐指算来,这是中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国家法律法规草案。

  按照安排,不仅专业法律人士可以提建议意见,群众也可以把意见寄送给当地的省级
人大常委会,甚至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还邀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这些举动,使备受关注已久的物权法在这个炎热的夏季就成为一个热力顶点。物权法受到关注是当然的,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物权法在市场交易中起到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作用,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物权法,对于保护国家和个人合法财产确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但是,也许是因为将近7年的等待和关注,各方对物权法赋予了太多愿望和理想化的色彩,对于这部法律反而有了误解。

  1999年的宪法修改后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又被突破性地写入宪法,这些变革使物权概念——确切地说,是“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从小心翼翼地提出,到名正言顺甚至大张旗鼓地要求立法保护,物权法就被寄予了这样的意愿。

  但是,应该想到,物权法必然要受制于宪法的规定,最大的限度,也只可能是对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在中国宪法已经规定了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度之后,不可能寄望于通过颁布物权法改变现有基本的财产制度。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即印证了此点,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这个定义处理得非常技术,丝毫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此前一些学者和其他关注此法的人士希望体现的物权的排他性被巧妙地回避了。其实,在保守与突破中进行斡旋,回避是必然的结果,在制度正在转型变革的情况下,希望一部法律对现有制度作出突破,一则无用,二则冒险。

  一部物权法,无法承载人们过高的期望,甚至,终于“临盆”的物权法也并非像被热情洋溢地赞颂那样,将创制中国的物权制度,中国将从此走入物权时代。事实上,在中国现行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的基本法律中,都存在着大量关于物权的规定,可以说,调整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是原本就存在的,只是不够具体和系统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物权法是用大陆法国家的权利划分体系,同时又借鉴了英美法的财产权制度,将现有的物权进行归纳整理,起草而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从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来看,涵盖面非常之广,基本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的财产权利进行规范,对于现实的市场和生活中出现绝大部分急需解决的问题都尽量进行了规范。

  如果打个形象的比喻,这部物权法(草案),给了市场交易中所有主体,不偏不倚,每人一个适口的——或者说,至少现在看来是一种适口的安慰剂。得到的人都高高兴兴,一些小小的比如排他性之类的缺憾,也可以忽略,更重要的是这样细致的法条已经给予了物权主体可以依赖的信心。当然,这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即给予人们一道最后的保护防线,无论是心理上,还是实际上的。

  但是,由于规定权利比较庞杂,本部法律之中,目前也存在少量权利混乱的情况,在进一步修改过程中,立法部门还需要格外注意权利之间的矛盾之处,尽最大的谨慎关注调整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防止因为立法的缺陷而导致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求民意,运用更多人的智慧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其他问题,不失为良策,表现出立法者理当具有的民事活动调查的自觉性。如果能够将这样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并且使这种征求意见真正做到有来有往,达到效果,也是中国立法程序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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