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最新封面文章:金融腐败求解(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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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17:12 《财经》杂志 | |||||||||||||||||||||||||||||||||||||||||||||||||||||||||||||||||||||||
五、金融反腐败机制设计 克服“中间利益集团”阻力是最重点之一 [编辑说明]
研究发现,大多数人对金融反腐败成果感到不满意。在反腐败微观机制中,纪委的独立性被视为首要问题,而通过“反腐败保险个人账户”调整收入预期、高薪养廉,和允许风闻言事的举报制度同样重要。 研究还指出,金融反腐败的宏观机制设计至为重要,而要义之一,就指向不愿倒退也不愿意继续改革的“中间利益集团”。因此,一要继续将资金配置权交给市场,二要加大透明度。与每常强调改革渐近性与内生性的传统论调相对,研究者突出强调,通过外力强制推行改革与加大速率至关重要。 [论述概要/谢平陆磊] 一般对于反腐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利用微观机制设计理论,研究如何抑制经济主体与生俱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实践中体现为加强监控、加大惩罚力度或高薪养廉等。 我们在此之外,还针对金融腐败的特殊性和国情提出了若干可操作的设计思想: ——建立独立于同级行政机构、纵向负责的金融反腐败组织体系、 ——对金融权力主体建立类似长期储蓄的“反腐败保险个人账户”,从其拥有权力起即建立,退休时若未发现其存在腐败行为则准予一次性领取该保险金,否则予以取消。这可以调整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预期收入,降低其腐败倾向。 ——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仅局限于知情者举报足以提高信息来源广度,故应允许风闻言事,形成对权力的外部监督。 但是,我们认为,单纯的微观机制设计远不足够。金融业不同于单纯的行政部门,其资源配置权力至少部分地应该随着改革而下放到市场中去。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体制,引进了市场交易,但是也造就了“中间利益集团”——他们不喜欢传统计划体制,因为计划体制不能赋予他们寻租的机会;他们也不喜欢真正的市场体制,因为市场体制剥夺了他们寻租赖以存在的权力;同时他们还不喜欢透明度,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任何腐败都无法进行。因此,他们喜欢中间状态,喜欢长时间的转轨,喜欢所谓“中国特色”,喜欢用神秘的国家金融机密阻断存款人与纳税人的知情权,掩盖自己的私人利益。 因此,金融反腐败必须有宏观战略,即是把反腐败机制建设建立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大框架内的广义思路,这包括: 第一,不断深化改革,克服中间利益集团的阻力,把资源配置权进一步向市场分散; 第二,经济转轨还意味着包括透明度建设在内的各项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银企间、监管者与监管对象间的灰色行为大行其道,因而推行透明度建设是防范金融腐败的根本所在;既然权力是腐败的前提,把不必要集中的权力下放到市场中去,才是治理腐败的釜底抽薪之计。2002年由中纪委牵头进行的减少行政性审批项目工作即为这一方向上的明智之举。 第三,金融权力主体总是具备不断强化权力、降低透明度的行为倾向,因此必须通过外力强制推行改革。但是,改革会造成当期既得利益集团的预期损失,而社会收益却只能在未来显现,因而改革者必然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压力。 金融反腐败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我们认为,加大改革速率是防止的根本措施;而且只要加速改革,则腐败并不可怕。历史已经提供了经验:上世纪80年代甚嚣尘上的“官倒”(已经是历史名词),随着90年代初的价格改革和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而烟消云散;90年代初的外汇额度倒卖,随着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而成为历史;信托投资公司的大面积腐败—大面积亏损,也随着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确立而淡化。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因此,即使当前面临着银行业、证券业和金融监管各层次的腐败现状,随着资源配置权力向市场转移,随着透明度的逐步提高,金融反腐败的前景依然光明。 [调查介绍] 为了验证以上金融反腐败机制建设的理论结论,研究者选取了全国29个市(地、盟)的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中涉及反腐败建设有关的实证结果如下。 1.公众对金融反腐败的基本判断 公众对金融反腐败工作不乐观:只有37.5%的人对金融反腐败工作表示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剩余62.5%的人认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从结构看,对金融反腐败工作最不满意的群体集中于证券业,而表示非常满意或比较满意的群体为农户阶层。这也许体现了我国农民的易于满足(参见表5.1)。 2.公众对金融腐败动态的认识 既然大多数公众对当前的金融反腐败工作不甚满意,那么原因何在?调查说明,接近60%的公众认为金融腐败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比以往上升,只有30%的人认为持平或下降。但是在就数量上升的因素判断中,有72.2%的人认为是过去发生的案件,当前暴露出来。 这是一个令人忧喜参半的回答。一方面它也许说明了当前打击力度加大了,金融反腐败工作卓有成效;另一方面,也许说明腐败行为在一定阶段后的自然暴露——比如当事人出逃,留下一堆坏账。接下来的回答印证了我们的理论命题和担忧。虽然超过30%的人认为打击力度加大致使腐败行为暴露,但是有53.6%的人认为是纪检部门缺乏独立性和腐败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前车不覆,后车不鉴,竞相腐败(参见表5.2)。 就打击腐败的力度问题,各相关主体也给出了判断。32%的人认为打击力度很大,但是有68%的人认为力度不够或明显不够。这体现了公众对金融腐败严重性的忧虑,也体现了他们对金融反腐败工作的期望(参见表5.3)。 3.反腐败微观战略:金融纪检部门独立性判断 从调查的全国反馈情况看,有82.2%的人认为,金融纪检部门受本级人民银行行长领导,或者受本级行影响;不到20%的人认为纪检部门拥有独立性。而独立性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绩效——47%的人认为查处腐败受到本级人民银行领导的直接干预,当然还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干预。干预之下,必然使反腐败工作缩手缩脚,进退维谷。这就不难理解公众对打击力度不足的判断(参见表5.4)。 此外,有43.1%的人认为,举报是金融腐败案件最主要的发现途径,而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的效能只被不到25%的人所认可。另外有28.1%的人认为,金融腐败案件往往由企业等利益相关人出事而浮出水面。大多数(61.5%)公众进一步认为,金融腐败的主要责任人是行长。在这里,研究发现一个绝妙悖论——行长领导纪检部门,而他又是金融腐败最主要的责任人,反腐败的治理结构如此,则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参见表5.5)。 调查还表明了收入对腐败行为影响的决定性意义。在腐败收益上升的原因问题上,公众认为依次是隐性收入、打击力度、监督控制、外部监管以及交易方的资金需求。可见收入因素是一切腐败的前提。因此,研究者设计的“反腐败保险个人账户”在机理上是可行的:既然金融权力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则他没有理由不在合法预期收入与非法预期收入的相对风险与收益性上进行权衡,完全可以通过这一机制设计遏制金融腐败。 此外,在腐败收益下降的原因排序上,权力上收、纵向管理加大、打击力度的加大依次是治理腐败的有效因素。这表明,如果结合打击力度、举报机制建设和纪检部门独立性建设,辅以反腐败保险个人账户设置,金融腐败严重程度应该得以好转(参见表5.6)。 4.公众对金融反腐败宏观战略的认识 在实际金融运行中,权力与透明度对金融腐败的影响如何呢?分别有71.4%、71.3%、77.3%和64.8%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为,1995年以来,金融机构负责人直接指定贷款的情况下降,上级行指定贷款的情况下降,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协调贷款的情况下降。这充分证明,改革就是把资源配置权向市场转移的立论,同时也证明了改革削弱行政权力、从而减少金融腐败的基本功能(参见表5.7)。 在不同相关权力主体对金融行为有不同干预,调查表明,其依次顺序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负责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其他人员。这说明了改革在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布程度。 应该说,金融业改革在权力配置上是比较成功的,机构负责人和监管部门的干预并不位于显著地位。此外,调查显示相对多数(30.6%)的人认为,透明度不足是造成金融腐败的主要原因,列第二、三位的分别是法规不健全和司法部门执法不力(参见表5.8、5.9)。 调查还使人看到,借贷双方对金融改革成效的看法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中,69.4%的人认为腐败收益下降,17.5%的人认为不变,13.1%的回答是上升;企业的回答却没有这么乐观:超过50%的人认为不变,31.8%的人认为上升,只有16%的人认为下降。这是因为,按照宏观战略假设,权力的拥有者总是希望把当期权力上调到上限,因而对权力损失非常敏感。而同样处于改革大潮中的借款企业则按照改革的一定速率预期资金配置垄断权的下降,当这种预期没有实现时,自然会产生失望的判断。这是双方判断分歧的根源(参见表5.10)。 最后,值得略有欣慰的判断来自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这一居于弱势地位又属于社会新兴经济的群体对金融业在改革中的腐败程度给予了相对较高的评价:62.1%的人认为金融业腐败比工商、税务低,只有6.4%的人认为高于其他部门。 这一判断令人感慨。它也许说明了扶贫贷款的成功,但毫无疑问,农户依然是货币信贷领域最受歧视的群体,面临着贷款难、汇路不畅和区域金融垄断下无从选择的艰难。因此,农户的评价无法使人真的欢欣鼓舞起来。只有改革,坚定不移地改革,才是整个金融业健康运行的根本之道(参见表5.11)。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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