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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外流又开一路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1日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20:20 新周报

  《新周报》驻上海记者 鞠靖

  广东籍的小叶正在办移民澳大利亚的手续,她一直想把个人财产带出去。对她来说,12月1日,应该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他们依法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转移出境了。

  这一天,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

  近年来,一些华人、华侨向有关部门表达了希望个人合法财产能对外转移的愿望,我驻外使领馆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央行官方发言人称,《暂行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愿望日趋强烈。”

  但是《暂行办法》选择在此时颁布并实施,是处于什么样的考虑?其带来的影响会有哪些?有专家认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本月起实施,其实是信号多于实效。

  充分保障个人合法财产权利

  南京市外汇管理局投资科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相当及时的。以往国内居民一旦移民海外,在国内遗留的财产只能托付给亲友保管,不能通过购汇的形式带出国外,同样境外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将所继承的财产带出国外。这些限制是由当时国内的外汇储备形势决定的。“那时候国内的外汇储备相当紧张,而人民币又不能在境外流通。一旦居民转移国内的财产势必对原本吃紧的外汇储备造成不小的冲击。因此只有在国内的投资所得(租金、工资、或分红等)可以转移出境,本金不能出境”。

  有关专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如果其财产不能相应转移,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如果其购汇和汇出要求得不到满足,这部分继承权利也无法得到充分行使。《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法定财产权利。

  由于外汇管制,个人合法财产只能“非法转移境外”。南京市外管局有关人士说,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为支付境外生活费用等,不惜以较高成本和风险,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一定程度地助长了部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暂行办法》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正常途径,就会透明很多,人们就不必像过去一样成天琢磨着如何来转移自己的财产,这既有利于国家监管、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也有利于节约人们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博弈而造成的无谓损耗,个人也不必承担额外的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的易宪容也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非法洗钱活动等问题。

  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资金借机外流,但正如央行有关负责人所说,只要管理部门加强相应的防范手段,是能够控制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人士说,“新办法虽然无法完全避免非合法财产浑水摸鱼出去,但是财产实名制等的实施,将对非合法财产的出境起到限制作用。”

  易宪容博士认为,我国经济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不仅外汇储备迅速增加,而且资本短缺也已成为历史。目前,不仅国家外汇储备充足,而且企业和民众手中也持有大量的金融资产。目前的国内市场,无论做什么投资,并不是没有资金,而是看这些投资是否有好的机会,只要有好的投资机会就会有大量的资金涌入。早几天,新的国债上市,因为利率高了一点,国债上市后几个小时就销售一空。因此,一些个人合法财产转移到国外,对国内经济发展根本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人民币自由兑换再进一步

  尽管人们很自然地将《暂行办法》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联系起来,但是《暂行办法》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一些专家认为,《暂行办法》标志着人民币朝着自由兑换再迈一大步。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确的审批规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中国内地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邓聿文认为,眼下正是推进人民币有序自由兑换的较佳时机。9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逾5000亿美元。有关部门估计,今年年底,中国外汇储备将达6000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陈炳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我国的国际收支情况发生了变化,我国已经不属于资本短缺的国家。外汇储备增加过快,导致货币投放量过大,不利于货币政策发挥作用。因此,没有必要鼓励资本的流入而限制资本的流出,应该保持资本流入和资本流出的平衡。对资本流入不应该再给予各种鼓励政策,而应实行国民待遇,并同时适当放宽对资本流出的限制。

  专家们认为,在此基础上,推动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应属顺时之措。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介绍说,“外管局曾专门进行过测算,估计近期移民和在境内继承财产的个人转移的资产总量最多不超过20亿美元,总量并不大。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为4000多亿美元,20亿美元的移民资产转移不会对中国产生影响,更何况还有许多人可能压根儿就不打算把财产都转移出去。在这种背景下,试探性的自由兑换举动不会引发诸如国际收支逆差和助长非法资金外流等负面效应。况且,央行完全可以依照国际惯例在“非常时期”采取限制或暂停等手段予以调整。

  邓聿文说,我国是一个经常项目开放而资本项目还严格管制的国家。其中,移民对外财产转移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就是资本项目管理的两项基本内容。过去,国家只允许移民将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其他资本转移项目交易是严格限制的,对个人效益的损失不说,它不一定能够保障国家资本的安全。另一方面,资本项目开放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世界经济、贸易进一步融合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全方位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情况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流动的管制效率会愈来愈低。所以,我们必须减少资本管制,逐步开放资本项目。而适当允许移民和继承财产的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就是我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起步措施之一,它不仅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而且也可看作政府放松资本管制的一个强烈信号。

  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早在今年年初,已经有相关官员透露,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办法正在研究中。《暂行办法》选择此时颁布和实施并不是孤立和突兀的举措。

  在《暂行办法》颁布前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推出一系列关于外汇管理的新措施:央行先后提高了国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比率,提高了自费留学购汇上限,提高了银行外汇存款利率水平,并为跨国公司合法的外汇资金流动“松了绑”。金融界一致认为,这一系列举措的终极指向都是一个:舒缓人民币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升值压力。

  中国银行一位外汇交易员分析说,“如此密集出台‘资本流出’的政策意图很明显是为了减轻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易宪容博士则认为,“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是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光大银行外汇交易员赵军分析说,自2001年11月美联储连续降息,国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美元贷款利率利差随之越来越大。尽管到目前为止,美联储已经四次加息,人民币9年来也首次加息,但利差依然存在,押赌人民币升值的国际热钱加快借各渠道涌入中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项调查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在贸易顺差下降甚至出现逆差的情况下,外汇资金依然保持较强的净流入态势,贸易结售汇顺差进一步扩大,资本净结汇占比上升。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称,截至9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514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1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137亿美元。

  今年一、二季度的外汇贷款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323亿美元和173亿美元,达到30%和15%的增幅,而同期的外汇存款却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亿元和微涨了900万美元。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钟伟博士说:“由于外汇存款不足以支付外汇贷款的扩张,一些金融机构纷纷从国外调拨外汇资金,导致已经非常严重的外汇资金内流更加严重了。这无形中给外管局以更大的压力。”

  与人民币升值压力相比,央行已经推出的一系列举措所能起到的减压作用非常有限。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的杨帆教授说:“跟流入的热钱速度相比,放松流出的部分,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他认为,其实,以前该流出的外汇通过“黑市”一直在流出,现在,不过是暗道变明道而已。

  业内人士分析,在已颁布的各项措施中,影响最大的应数提高中资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比率。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9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为1559亿美元,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2%提高到3%,意味着从2005年开始,中资金融机构需增加15亿美元在央行的存款,由此减轻的央行压力十分有限。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能带动的外汇资本流出亦不会超过20亿美元。由此,有关专家认为,这一系列举措所产生的象征性作用要远远大于实际的效力,因为央行所采取的紧锣密鼓的行动节奏,已经充分显示了央行抵抗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决心。

  资料链接

  资本外流又开一路

  11月17日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在申请程序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所在地外汇中心支局可以代为受理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另外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为中心支局,应通过外汇中心支局向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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