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出台反垄断法 先给公用企业断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20:25 新闻晚报 | |||||||||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主办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昨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 来自美、欧盟、德等12个国家和组织的反垄断部长级人物和专家来到上海。与会专家在呼吁《反垄断法》尽快出台的同时,尖锐指出,要反垄断先要给公用企业“断奶”。
四大不正当竞争 “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黄建刚处长告诉记者。目前能依据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成本价格倾销”等垄断行为苦于没有专项《反垄断法》,工商无法介入。归纳起来,本市目前有四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可究:限制销售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公司与一级、二级经销商签订协议时,限制各经销商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这在啤酒饮料业尤为明显。 价格联盟五六家企业结盟,将产品价格控制在一定水平,甚至联合拒绝购买、销售。这种以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滥设门槛一些连锁超市和大卖场利用市场优势,在交易中,提出种种要求或某种压力,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 公用企业和依法独占企业垄断有关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争议不断。主要表现在迫使他人交易;甚至迫使他人不与自身竞争对手合作;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竞争等。 中立监管早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博士王晓晔则认为,简单的立法是没有用的,关键是要给公用企业“断奶”,尝试让一些监管部门放手,给执法者以绝对的权威。 王博士告诉记者,“在我国,很多企业都是有具体监管部门的,如电力有电力监管部门,通讯有信息产业部,保险、证券也有保监会、证监会。工商部门在执法的时候通常会和一些具体的监管部门发生矛盾。关键在于两者的立足点不同。工商可能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执法,而监管部门则会‘护犊情深’。”王博士认为这大大削弱了执法的力度,“监管部门要中立,与被监管企业之间不能再有‘母子’关系了。” 要懂得保护自己 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陈学军透露,中国正加紧制订首部《反垄断法》,预计今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但在法律出台之前,遭受不公平竞争的企业又该怎么办呢?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出了个“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 一些跨国企业往往倚仗其优势对我国的企业施以不公平待遇,王教授提醒本国企业“首先要尊重知识产权,一旦发现滥用行为也要懂得保护自己。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还不健全,但在欧盟等国外,相关法律已经出台,企业可尝试将诉讼地点移至国外,用国外的法律来处罚这些跨国企业。”(记者沙情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