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选择谁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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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6:24 上海青年报 | ||||||||||
眼下又到了商品促销的高潮时期,“买XX送XX”、“买一赠一”等撩人心弦的标语大量“浮现”于各商场之内。“地球人都知道”,送什么是商家的自由,那么消费者的“自由”又在哪里呢? 消费者:我要的没有了
日前,李女士被某商场数码相机的促销广告“诱惑”了:如果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某品牌的数码相机,将获得品牌原装手机电池板一块或采访机一部。李女士当即决定购买。 付款时李女士被告知赠品缺货,一周后才能领取,李女士当时就表示希望领取原装手机电池板,也得到了店员的口头允诺。然而,当李女士依约前去领赠品时,却被告知“电池板已送完”,赠品只剩采访机。李女士觉得很委屈:促销广告中明明写着赠品有两样,消费者自当有权选择,可现在,商场分明是不愿兑现承诺。 商家:我有最终解释权 商家面对李女士的抗议,理直气壮地请出了“尚方宝剑”———“我有最终解释权”。 商场的解释是:此次促销活动是由其公司总部在各门店统一开展的。根据活动细则,赠品由公司统一进货调配,品种是分时段性的:促销前半段,赠品是电池板,后半段则是采访机,并且根据各门店的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少许变化,因此,他们虽无法保证每位消费者都能选到自己理想的赠品,但得到两样赠品中的一样还是有保证的,这与他们广告中的宣传并不矛盾。 律师:商场还是违约了 律师认为,商场必须给李女士电池板,否则就是违约。理由在于,李女士在付款时已经对赠品做了选择,而商家也已经允诺,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明确。 单从此促销广告而言,律师也认为,此格式条款也是属于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根据《合同法》,此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应该按照消费者的理解。至于,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则是违反《合同法》、《消法》、《消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本属无效。 消保委:赠品不是外快 消保委表示,如果经营者提供了一种以上的赠品,又没有明确限制,就应该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则务必要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应按需购物,切勿一味贪图赠品而盲目削足适履。 面对赠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常常相对退缩,因为大部分人下意识的认为,这原本就是个“外快”。然而消保委提醒,事实上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基础上的,商品、服务的价款中已包含了赠品的费用,赠品也是花钱买来的,同样属《消法》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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