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仪舜: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在于法律缺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1日 10:34 中国经营报 | |||||||||
刘晓午 “产权改革中国资流失问题由来已久,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情况。过多地陷入争论本身意义不大,关键是要找到问题关键及解决之道,如何从法律的层面上规范产权改革,如何防止国资流失。”谈起郎咸平引发的国资流失大讨论,前全国人大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组长刘仪舜站在《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的高度如此评价说。
另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国资流失已经引起管理层的高度警惕,9月中旬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四中全会将对产权改革中的部分问题给个说法。 法律缺位下国资“合法流失” 对于国有企业股权转移如何定价,如何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主要依据什么来监督和管理?据了解,目前国家主要是靠行政规章来指导和监督企业产权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研究员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必须要建立产权改制过程中的公开性、竞争性程序,使国企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避免暗箱操作,解决了中介机构评估不独立的弊病。从收购方出价、未来发展能力、安排与促进就业能力等综合因素考察和选择收购方。 尽管措施如此周详,但行政规章毕竟不是法律,管理层缺少强制执行的权力,其结果使得地方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在执行规章过程上打了折扣。由于国资委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地方企业产权转让步骤正在加速进行。在缺少法律强制力的情况下,出现国资的“合法流失”、“合法贱卖”也就不足为奇。 谈到应对之策,刘仪舜分析,国资流失暴露的根本问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法律缺位。现在的国资委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资委只是一个特设机构,是一个事业单位,并不是政府,所以存在国有资产所有者法律意义上的缺位。这种长期的缺位形成了产权转让的一个法律空白点,在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容易造成产权转让过程的内部控制人问题,形成交易价格过低或者贱卖。 《国资法》今年出台有点难 作为前全国人大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组长的刘仪舜,从1993年起草小组成立之初就被任命为工作组组长。然而十年过去了,《国资法》一直没有出台。 “事实上,去年《国资法》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上都已经完备了,只是由于利益机制问题而迟迟没有出台!”刘仪舜说,《国资法》早在1996年已经起草完毕,1997年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由于涉及利益面较广,期间经过了数十次的修改。据了解,《国资法》的利益博弈主要是涉及相关部门管辖权,已经超出简单的立法层面,因此各方意见难以统一。鉴于此,刘仪舜认为《国资法》今年还是难以出台。 “当务之急应加快推进《国资法》出台,使国有企业改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刘仪舜说。“当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不能指望这样一部《国资法》来解决产权改革的所有问题,它主要是解决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然后可以通过实施细则来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产权改革中的国资流失现象,刘补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