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宏观调控市场化“背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02:03 中华工商时报 | |||||||||
文/亚杰 从一定意义上说,投资体制改革不到位,是此轮宏观调控不得不凸显行政色彩的最主要原因。不过,宏观调控部门本身显然也注意到,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发生在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层面的不良反应表明,在中国经济当下所处的发展阶段,行政性调控难免会偏离宏观调控的本意。更重要的是,行政性调控显而易见地增加了市场主体经济预期中的不
所以,我们不难理解,《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什么不仅重要,而且及时。易言之,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决定》的特殊意义自不待言,而从眼下看,在彰显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制约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的同时,它也为宏观调控从观念的廓清到手段的选择进一步明确了基调。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值得关注的两大焦点,一是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以核准制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应该说,这两项改革能否到位,是整个投资体制改革能否到位的关键和核心,当然也是宏观调控理念和方式能否更彻底地向市场化转变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 对于去年以来的这一轮经济过热,宏观调控部门的一个比较经典的说法是,低水平重复建设;而经济学界的一个比较经典的说法是,体制性过热。两种说法共有一个指向:此轮经济过热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受地方政府意愿推动。这实际上正是宏观调控部门为什么舍市场手段而主要取行政手段的缘由。 我们确信,经常出自于国家发改委官员之口的“重复建设”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这种“重复”是指在政府投资计划中的重复,而不是指市场经济环境下正常的市场竞争本身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但是,在投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一方面,“重复建设”一词容易遭遇误读,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误读,针对特定含义的重复建设的凸显行政色彩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就容易伤及无辜,也就是说,一些处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的企业,可能要为一些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冲动背黑锅,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之间本来正常的关系,也因之演变为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之间的博弈甚至生死较量。 可以说,去年以来宏观调控所遭遇的难点和困扰,不过是进一步凸显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已。所以,在《决定》已经出台之后的今天,当务之急是怎样有板有眼地把它落实下去———如此,在宏观调控政策的后续选项中,市场化特色才有条件进一步凸显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