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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WTO承诺底线渐近 财政部全面清理国企补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2日 07:58 《财经时报》

  今年重点清理、规范政策性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的政策措施;对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承诺到2005年清理完毕;对于一些明显违规的补贴会坚决取消

  本报记者王长勇

  在组织相关司局对WTO规则进行分析研究后,财政部方面近日告诉《财经时报》:“清
理和规范是一个过程。对于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我们承诺到2005年清理完毕;对于一些明显违规的补贴,会坚决取消。”

  为了适应WTO的要求,财政部把清理、规范政策性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作为2003年重点工作之一。财政部专家介绍,WTO的协议规则是各方“相互斗争”的结果,在总体框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具体条款也处在不断微调中,新的协议将不断出台。

  清理与规范

  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现行的财政扶持国有企业的政策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管制与补贴共存且过多的问题。因此,“对于一些禁止性补贴我们要坚决进行清理,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

  中国加入WTO时签订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这一规则与财政扶持企业具体政策直接相关,是为了防止补贴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而制订的。

  目前中国国内“典型的WTO规则所禁止的补贴”,包括目前已经全部清理的出口补贴、正在清理的对国有企业提供的专项性补贴等。另外,还有一些补贴需要逐步取消,如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基于出口实际的贷款和外汇优先获取权、汽车生产本地化率的优惠关税税率等。

  今年以来,财政部已经重点清理、规范政策性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的政策措施。对粮、棉、油的价格补贴政策和其他一些必要的补贴政策,则需要进行调整,比如,将过去对粮食流通企业的补贴改为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等。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也是为了应对WTO的规则要求。加大对农民的支持力度,这不仅符合WTO规则,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据悉,2000年国家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是1042.28亿元;2001年为741.51亿元;2002年为648.33亿元;2003年的预算数是634亿元,其中主要包括粮、棉、油价格补贴529亿元、平抑物价和储备糖等补贴13亿元、肉食价格补贴1.2亿元、其他价格补贴90.8亿元。可见,近几年财政补贴数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转换补贴形式

  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现在对一般经营性企业的亏损补贴已基本取消了,剩下极少一部分,是为了解决主要因政府体制改革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国家机械部、中国汽车总公司撤销后许多干部的安置。

  “另外,一些企业原有许多高级别的干部——他们实际上超越了‘企业职工’的概念,对他们的安置名义上是通过对企业的补贴解决的,实际上具有行政色彩。现在需要把政府与企业分开,对于这些人的安置应该纳入到政府公共支出中。”

  再比如,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而发放的就业安置补贴、解决企业政策性挂账类的补贴等,本来就属于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出资解决理所当然。此类补贴形式上与WTO规则相抵触,但实际内容并未被WTO规则所禁止。“不过这类补贴的形式需要改变规范,以免引起误会”。

  按照中国的统计规定,企业亏损补贴作为GDP的负项。但世界银行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企业亏损是政府价格政策的结果。这种补贴实质是对以优惠价格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补偿,统计上应当处理为政府的货物和服务购买,以及与政府对相应接受者的分配,即不应当作为GDP的负项,而应当作为正项,包括在政府最终支出中。

  基于这样的观点,世界银行曾对中国官方统计的GDP进行调整,结果使中国政府支出增加了7%,导致世界银行将中国官方1992年GDP数据上调了0.8%。

  向企业注资被禁止

  今年年初,财政部曾组织课题组,对黑龙江省“企业办社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1年年末,黑龙江省承担社会职能单位的企业有848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2%;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23.8%;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的资产总额占企业资产总额的7%。2001年,黑龙江全省企业办社会经费总支出123.3亿元,其中政府给企业补贴97.6亿元,占总支出的79.2%。

  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的现象在各地国有企业中非常普遍,也是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问题有其历史原因,在“企业办社会”彻底改变之前,政府需要给企业适当补贴。

  又如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发达国家这类补贴都高于中国,但他们不是针对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而是通过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

  有一部分补贴项目完全符合WTO规则,被称为“不可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但是,WTO规则将政府向企业注入资本金视为“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资金转移”,将其纳入禁止之列。

  在WTO的协议条款中,没就此有对转型国家和国有企业做出特殊规定,将注资和弥补亏损列为“可诉补贴”之列。如果此类补贴对WTO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将会受到质疑,并可能产生贸易争端;换句话说,即使运用WTO规则禁止的补贴,在不对成员方造成影响的情形下使用,也不一定都会被起诉。

  充分利用WTO规则

  财政部一位参与此项政策研究的人士告诉《财经时报》:“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补贴政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针对国有企业的政策调整,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取消对国有企业的支持。”

  他从研究者的角度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因此,目前的清理工作,不是一概取消中国现行的与WTO规则有一定矛盾或不尽相符的财政政策,而是按照WTO规则要求,对中国现行财政补贴的方式、方法进行完善、规范,并实现制度创新。

  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财政政策,将坚持两条原则:首先是坚持政策的非歧视性原则,政策和措施尽可能覆盖所有企业,逐步改变对国有企业“一事一议,一事一定,一企一制”的管理方式;对现有政策中相当一部分确属针对国有企业的,原则上扩大执行范围,从政策上体现公平;至于只能用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可以在实际执行中通过程序调控。

  其次,坚持财政补贴的合规性原则。充分利用WTO规则“不可诉补贴”条款,如研发活动资助、环境保护的资助、经济落后地区资助以及公共性资助;对那些无法通过项目转化的财政补贴,既可通过中介机构间接用于企业,也可以考虑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来。

   WTO怎样规范“补贴”

  WTO有关文件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协定》),将补贴分为“专项性补贴”和“非专项性补贴”。其中,只有专项性补贴,即只给予一部分特定产业、企业或特定地区的补贴,才是《协定》所约束的;非专项性补贴,即不针对特定产业、企业或特定地区的,可普遍获得的补贴行为,《协定》一般不干预。

  《协定》将专项性补贴又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三类。

  所谓“政策性补贴”,就是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指令性计划,因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这些亏损通过物价管理部门有计划地调整或放开产品价格也无法解决,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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