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持续增长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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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3:4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七、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结束,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以合法程序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2、开放日与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受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受理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视为在下次受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受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代理人(网点)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帐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T+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柜台(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低基金份额限制,调整前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受以上数额限制。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1.5% 5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大于500万元(含)1000元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注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6个月指181日,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针对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通过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对电子交易方式适用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费率,且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基金管理人就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适用差别费率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由结算参与人返还给投资人。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或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予以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