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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保证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D.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根据相关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出现下述任一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及公告。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独立编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3)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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